原标题:瞠目结舌!50种驱蚊产品无一有效

近年来兴起的驱蚊贴、驱蚊手环等新型驱蚊产品,主要面向儿童、孕妇销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一项试验结果显示,采样的50种样品都没有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几乎起不到驱蚊效果。50种驱蚊产品全都宣称采用天然植物配方,但检测显示,14种样品中未检出有效成分,36种产品中虽检测出,但含量非常低。北京市消协负责人认为,这类产品在宣传时涉嫌误导消费者。相关专家表示,此类新型驱蚊产品不推荐较小的孩子使用。

号称能驱蚊甚至是“提供长效防蚊保护”,但实际的试验结果却是“几乎起不到驱蚊效果”;标榜“纯植物配方”,检测却是根本不包含有效成分,或者“含量非常低”,如此有名无实的新型驱蚊产品真相,显然不仅“涉嫌误导消费者”,更是一种十分明显而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与其说是“驱蚊新产品”,不如说是“驱蚊新骗局”。

试验样品50种 涉及露安适、Ubee幼蓓、爱儿可等品牌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表示,本次50种样品使用后均有试验试虫尝试攻击,驱蚊效果很差;由于驱蚊效果差,驱蚊有效距离也无从谈起。

这次比较试验共购买了明示纯植物配方的各类驱蚊贴和驱蚊手环50种,采样渠道包括实体母婴用品店、药店、户外用品店以及各大电商平台;价格从5.2元到66元不等,涉及露安适、Ubee幼蓓、爱儿可、润本等众多国产和进口品牌。

采样完成后,50种样品被送到了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进行检测。由于目前针对这类新型驱蚊产品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比较试验参照蚊香、驱蚊花露水等产品标准进行检测。

号称驱蚊时间最长 效果却微乎其微

这次比较试验,50种样品都在外包装上都明示了驱蚊时效,最短为5小时,最长可达60天。为了验证这些产品实际使用效果是否与明示一致,试验人员首先对50种样品打开包装半小时后的药效进行了检测。

试验人员佩戴好样品之后,将手伸进蚊笼当中,手背裸露四乘四厘米的皮肤,两分钟测试时间内没有任何一只蚊子停落,才能判定样品药效符合标准要求。

有一款植物精油驱蚊手环在包装上写着“针对婴幼儿体质设计,防蚊效力持续约60天”,是50种样品中明示有效时间最长的一款产品。但是在检测时,记者发现,2分钟测试时间内先后有8只雌蚊停落在试验人员的手背上,实测药效不符合标准要求,可以说防蚊效果微乎其微。

尽管目前针对这类新型驱蚊产品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但无论是否存在这些标准,确保商品质量和性能的“名副其实”,实际上都是相关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法定义务,同时也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这也就是说,不少驱蚊贴、驱蚊手环等新型驱蚊产品名不副实,有的没有任何驱蚊效果,已经涉嫌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明显违反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权利;不仅构成民事层面的消费欺诈,而且还可能进一步涉嫌刑事层面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北京市轻工产品质检一站化学检测室主任 赵宇:

这次我们测试的五十种驱蚊手环和驱蚊贴,驱蚊效果都不符合我们参照的标准要求。效果最差的一款在两分钟之内有11只蚊子停落。

明示长效防蚊,50种样品的实测结果却根本起不到驱蚊效果。北京市消协负责人认为这类产品在宣传时涉嫌误导消费者。

明示采用天然植物配方 实际含量非常低

采访中记者发现,这次采样的50种驱蚊产品全都宣称采用天然植物配方,包装上明示的主要成分大同小异,出现次数最多的是香茅油、柠檬桉油、薰衣草精油等,这些成分到底能不能驱蚊?

专家告诉记者,柠檬桉油的提取物主要是孟二醇和香茅醛,香茅油中的提取物的主要成分为香茅醛,目前经试验验证,这两类植物成分具有一定趋避蚊虫的作用。但是要想真正实现有效的驱蚊,植物成分的剂量和剂型是否合适至关重要。

这次比较试验,检测人员对50种驱蚊产品中有效成分香茅醛的含量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14种样品中未检出香茅醛。虽然剩下的36种产品中都检测出了香茅醛,但是含量非常低。

专家:新型驱蚊产品不推荐较小的孩子使用

专家告诉记者,驱蚊贴、驱蚊手环这些新型产品主要面向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销售,但是却没有统一的生产标准。虽然大多宣称植物配方,但这些植物配方的安全性现阶段并没有明确的科学评价,有些国家目前不建议婴幼儿使用这类植物配方驱蚊产品。

以柠檬按提取物为例,美国不建议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含有柠檬桉提取物的驱蚊产品,加拿大不建议12个月以下婴儿使用。

解放军总医院附属第一医院皮肤科主任 邹先彪:

新型驱蚊产品跟其它的驱蚊剂相比,一是使用时间短,另外没有进行比较科学的试验研究。因此安全性没有得到验证,不推荐比较小的孩子使用。

因此,对于此类所谓的新型驱蚊产品,绝不仅止于简单的“不推荐孩子使用”,还必须进一步依法严肃追究相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一方面,除了不再购买使用之外,已受骗上当的消费者,应当积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众所周知,按照《消法》55条:经营者如果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事实上是有权获得“假一罚三”的惩罚性赔偿的。

另一方面,除了民事赔偿,对于生产销售此类名不副实驱蚊产品的经营者,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应依法积极履职,加大相关执法力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驱蚊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只有如此,才不仅有利于充分捍卫消费者权益,而且能够有效提高制假贩假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惩戒的“以儆效尤”作用,有效遏制诸如无效驱蚊产品这类假冒伪劣的泛滥。

来源:北京青年网、央视新闻公众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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