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于是执行干警提出“以物抵债”的建议,双方当事人经充分考虑并协商后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徐某琼和李某生均同意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处理该案,由李某生自2019年5月14日起十日内将其所有的云D×××东方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过户至徐某琼名下,该车还未付清的按揭及诉讼费2300元由李某生承担。同时执行干警也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徐某琼沟通,徐某琼考虑后决定让李某生10000元,李某生也同意补偿90000元,但今天只能还20000元,剩余70000元需三年内还清,由于时间过长,徐某琼不同意其履行计划,还是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以物抵债”巧和解

2019年5月14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李某生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抵偿给了任某琼,案件圆满执结。

“以物抵债”巧和解

徐某琼与李某生自2013年开始合伙做生意,在富源县城开店后又到罗平县城开店。2017年3月25日双方同意散伙,双方约定:徐某琼离店,所有债权和剩余物资都归李某生所有,由李某生在一个月内补给徐某琼100000元,若李某生在一个月内未支付,按一个月一万元罚款,并出具了欠条。

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生以没有要到外债和徐某琼未离店为由拒绝补给徐某琼100000元,徐某琼遂将李某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生支付其100000元及相应罚款。罗平法院2019年3月5日作出判决:由李某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徐某琼补偿款100000元;驳回徐某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物抵债”巧和解

判决生效一个月内李某生仍未支付徐某琼补偿款100000元,徐某琼于2019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李某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及报告财产令。

李某生于2019年5月13日来到执行局找承办法官谈他对该案的履行计划并申报了其个人财产。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定于2019年5月14日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琼起初不愿意就补偿金额作出让步。

“以物抵债”巧和解

被执行人李某生情绪偏激,说道“她不愿意协商,我就不给这个钱”等话语,执行干警随即告知李某生根据网络查控和财产申报情况,其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若拒绝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他依然说道“我真的拿不出那么多钱,要拘留就拘留我……”。

鉴于李某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的义务,执行干警果断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同时执行干警也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徐某琼沟通,徐某琼考虑后决定让李某生10000元,李某生也同意补偿90000元,但今天只能还20000元,剩余70000元需三年内还清,由于时间过长,徐某琼不同意其履行计划,还是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以物抵债”巧和解

就在和解再次陷入僵局的时候,执行干警转变办案思路,虽然李某生没有足额的现金来缴纳案款,但是执行干警已查封并扣押的李某生所有的云D×××东方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亦可供执行。

“以物抵债”巧和解

于是执行干警提出“以物抵债”的建议,双方当事人经充分考虑并协商后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徐某琼和李某生均同意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处理该案,由李某生自2019年5月14日起十日内将其所有的云D×××东方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过户至徐某琼名下,该车还未付清的按揭及诉讼费2300元由李某生承担。

达成和解协议后,车辆现场交付申请人徐某琼,同时,也鉴于被执行人李某生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了自己的履行态度并积极主动的配合执行,法院最终解除对其采取的司法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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