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地方标准以满足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涵盖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并鼓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探索制定地方标准。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在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合作内容两个方面明确,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建立完善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三省一市在跨省际规划衔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以及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形成了高度共识。

东方网记者仲颖5月21日报道:标准化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5月21日,《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在对地方标准精细化管理做了修改完善,并建立完善“上海标准”评价制度;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

据统计,上海地方标准总数近1000项,每年制修订约100项,多项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并在节能降耗、一网通办等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区级标准、长三角协作等领域取得较大进展,对提升产品质量、便利经贸往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8年全国人大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开始实施,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条例》内容亟需作出调整。

细化地方标准 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条例(修订草案)加强对地方标准精细化管理,明确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通过制定标准,规范和引导节能降耗、新型城镇化、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等创新模式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地方标准以满足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涵盖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并鼓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探索制定地方标准。

为了解决标准市场供给不足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明确团体标准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的依据。

此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本市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探索制定机构标准。明确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上海标准”评价制度 推动“上海标准”走向国际

多年来,上海试点和完善了“上海标准”评价制度,对此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本市推行‘上海标准’自愿性评价活动,按照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要求,对本市制定标准的先进性开展第三方评价。经评价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可以使用“上海标准”标识。‘上海标准’标识属于质量标志。”

为了促进更多的“上海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市积极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培育、推动“上海标准”等本市优势特色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上海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针对“上海标准”评价的相关内容,市人大财经委专职副主任委员吴祖强在作审议意见报告时表示,有的意见提出,要把“上海标准”作为城市品牌打造,需要明确其性质定位及评价要求,确保“上海标准”的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委员会认为,“上海标准”是以标准为基础的重要制度探索。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上海标准”评价的适用范围、性质定位及评价要求,增加对“上海标准”的含义作出说明。

 区域标准协同 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区域标准协同是重要内容。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在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合作内容两个方面明确,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建立完善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三省一市在跨省际规划衔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以及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形成了高度共识。

对此,吴祖强表示,委员会在审议之后,有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区域标准协调合作机制的形式,根据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需求,协调有关标准的立项、发布和实施。有些意见提出,应拓宽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合作的领域,增加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内容。委员会认为,长三角区域标准协同是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为此建议,增加“加强标准立项、发布和实施等协调合作”的规定,在合作领域中增加“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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