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歌华有线通过五湖四海人力资源公司招聘的派遣员工张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69万元,法院仅判决支付两万余元。

2016年8月31日,张某与五湖四海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五湖四海公司派遣张某到歌华有线工作,岗位为值班工程师,执行综合工时制。张某的岗位采取24小时轮班制,每隔两天就要连续工作24小时(不含额外加班),每月工作240小时或264小时,工作时间必须连续24小时在岗,任意时间离岗都将受到处罚,并且所在岗位同一时间只有张某一人值班。

张某的工资表显示: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200元、岗位工资1675元及其他补助;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工资2700元及其他补助;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工资3078元及其他补助。

张某称五湖四海公司和歌华有线从未支付自己在此期间的加班工资。2018年6月26日,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五湖四海支付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433.03元、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08911.4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13556.9元,共计13.69万元。9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要求五湖四海公司支付张某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2994.5元。同时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诉讼中,张某提交值班表,用以证明每班工作24小时存在加班情况。五湖四海公司、歌华有线认可排班表的真实性,但称值班时间虽为早9时到次日早9时,但实际工作时间是早9时至21时,21时至23时进行最后一次巡视之后就可以去机房休息室休息至次日7时,早饭后9时交接班,故实际上班时间是16小时,根据综合工时计算,每月不存在延时加班。

歌华有线有三位员工出庭作证,三人均认同实际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21时的说法。张某对三员工身份认可,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证人与公司有利害关系。

张某另提交《加班申请单》,证明除正常上24小时的轮班,其还存在额外加班。五湖四海公司、歌华有线对《加班申请单》的真实性认可,称安排张某额外工作的加班工资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基数是按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工作的性质是巡视机房设备,上报突发情况,值班期间存在突发情况是需要牺牲休息时间,但毕竟突发情况属于偶发事件,大部分值班时间可以休息,因此张某主张按照24小时计算工作时间有违人体生理基本常识,根据张某排班表和加班申请单核算时,双方也均认可张某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52小时。

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明显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低于实发工资数额,因此应以张某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另外,已经实际支付的部分加班工资也应扣除。综合上述两个因素,一审法院判决五湖四海仍需支付张某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768.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226.1元,共计12994.5元。同时驳回张某其他诉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认为,歌华有线在每月实际计算张某该加班工作时间时,并未与张某24小时机房值班工作时间相互累计及抵扣计算,故一审作出以每班16小时累计计算张某机房值班月工作工时不足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与张某额外加班的部分工作时间相抵扣,并按照综合工时计算张某加班工资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终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且变更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五湖四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张某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1552元。(恢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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