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4月13日,湖北证监局公布对九州通副总经理刘素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证监局认为,刘素芳短线交易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

经湖北证监局查明,2011年11月16日至2017年6月27日,刘素芳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5月26日,刘素芳名下的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原持有的公司股票1万股。

在此前的2017年5月15日,按照九州通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刘素芳与公司签订了25万股限制性股票认购协议书;2017年5月31日,刘素芳将限制性股票认购款249.5万元汇入公司招商银行账户。2017年6月16日中登公司将刘素芳买入的25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在其名下,该买入行为完成。

2017年6月22日,刘素芳名下的证券账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再次卖出原持有的公司股票5.6万股。

湖北证监局指出,刘素芳作为时任公司高管人员,在卖出公司股票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票;在买入公司股票六个月内又卖出公司股票。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的违法行为。

不过,刘素芳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授予其限制性激励股票,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行为存在本质差别,且有些地区的某些上市公司有类似于本案情形,未进行相应的处罚。刘素芳还辩称,如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最终被认定为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入”行为,将会变相剥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长达1年的股票交易权利,这种行政处罚示范作用,将不利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与推广。

湖北证监局反驳认为,《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并未将“买入”股票仅限定为“二级市场”的买入,刘素芳出资买入限制性股票行为符合股票买入特征,应适用该条规定,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能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综上,湖北证监局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刘素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刘素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