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纪实 | 吴飞教授:关于丧服基本原理的争论

2019年5月17日下午三点,由北京师范大学章黄国学社举办的讲座“关于丧服基本原理的争论”在主楼C5049举行。本次讲座由哈佛大学人类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大学礼学研究中心主任吴飞教授主讲,讲座主持人为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孟琢老师。出席本次讲座的还有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的董婧宸老师、历史学院的华喆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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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老师

吴飞老师指出本次讲座与章黄学派的关联。自己研究礼学开始摸到门路与吴检斋先生的两篇文章有关,即《五伦之历史观》、《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者对于丧服应认识的几个根本观念》。这两篇文章写得非常清楚,问题讲得透彻。直到现在,谈丧服制度的基本原理,很少超过这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所提到的基本原理,其实在太炎先生的书信中已经提到了。章太炎《答吴絸斋论丧服书》、《与沈商耆论丧服书》中提到了至亲以期断、三年加隆两原则。这两篇文章围绕两个基本原则展开。

吴老师首先阐释了第一个原则,即“至亲以期断”。“至亲以期断”来自《礼记·三年问》,又取自《荀子·礼论》。“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异,其在天地之中矣,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吴老师为同学们解释了“至亲”和“期”两个概念。“至亲”是“一体之亲”,《仪礼·丧服传》:“父子一体也,昆弟一体也,夫妻一体也。”父子是头和四肢的关系,兄弟是四肢之间的关系,夫妻是相互的一半。三种一体之亲是“至亲”。“期”就是一年。所以“至亲以期断”就是说至亲的丧服标准是期服,就是一年的丧服。为什么“至亲以期断”呢?根据自然规则,一年是一个循环,所以至亲之服以期年为标准。在至亲去世后,哀情过了一轮了,这个时候丧服可以结束了。事实上,丧服不能是偶数月,所以应该是十三个月。其他人的丧服,按照与至亲的距离计算:期、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也是按照天道的变化。丧服的原则很简单,就是由一年的丧服逐渐往下减。

吴老师为同学们展示了由此推出的丧服图。中间是自己,即“己身”。父亲就应该是期服,兄弟、儿子也是期服。再往上,祖父、伯叔父比父亲稍远,所以是大功。堂兄弟比亲兄弟远,所以是大功。这是按照“至亲以期断”为标准,形成同心圆的结构。可以分成四个部分看,左上角、右上角、左下角、右下角。只要看右上角就可以,是宗族中的男性亲属。左边是这些人的姐妹,出嫁之后会降一等。右下角是右上角的倒过来。比如,此人是我的伯叔父,那么对称的这个人是我的侄子,那么我是他的伯叔父。其实基本原则就是在右上角,这是特别整齐的丧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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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孟琢老师

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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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这种制度的特点到底在什么地方?对比西方,有教会法和罗马法的亲属制度。教会法的算法和丧服是一样的。教会法是看共同的祖先是谁,以决定是几等亲。如,为何我与昆弟有亲属关系?是因为有共同的父亲,而父亲和我是一等亲,昆弟和父亲是一等亲,取这两个数值中最大的数,所以我和他就是一等亲。伯叔父与祖父是一等亲,我和祖父是二等亲,所以我和伯叔父是二等亲。按照教会法得到的数字与“至亲以期断”的数字一模一样,也是同心圆的结构。西方罗马法的算法类似,我和这个祖先是几等亲,他和这个祖先是几等亲,两个数字加起来。所以罗马法的数字越来越大。在晚清礼制改革,主张教会法的算法,因为教会法算法与丧服制度得出的亲等是完全一样的。

吴老师指出,如果两者一样的话,丧服制度的特点在什么地方?这就涉及到第二个原则——加隆。实际上《仪礼·丧服》不完全符合这个模式,这里面没有三年丧服,而且高祖、曾祖、玄孙、世叔父等又不完全符合。“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故三年以为隆,缌、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间。”吴检斋先生非常清楚地讲出了加隆的原则。三年不是三十六个月,而是再期,是二十五个月或二十七个月。中间的轴线不一样了,本来父母都是期,加隆后父亲斩衰三年,父没为母齐衰三年。祖父母应为大功,加隆为期。曾祖父、高祖父是变化最大的。曾祖父应该是小功,高祖父应该是缌麻,加隆后二者都变成齐衰三月。曾祖本来是小功五个月,这样还降了两个月。伯叔父、昆弟之子本都是大功,昆弟之子加隆后为期。其他人都是同心圆的原则往外推。

接下来,吴老师介绍了基本原理基础上产生的争论。包括:一、“三年丧”与“期”,哪个更根本?二、为什么加隆?三、曾祖高祖曾孙玄孙之服是怎么算的。毛奇龄、姚际恒、程瑶田等人从各方面加以质疑。最集中的争论是《礼记·三年问》结尾引起的:“未有知其所由来者。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但《荀子·礼论》中没有这句话。这显然是来自《论语》宰我问三年之丧的一章。很多人看来,《论语》和《荀子》中关于三年丧的理论是不同的。孔子的这句话没有提到加隆,这是不是与正文“至亲以期断”然后加隆的理论不一样?历代对此多有攻击,最严厉的是姚际恒。他认为荀子的说法更像是孔子所批评的宰我的理论,“荀既欲发明三年之义,乃不原本孔孟,而独原本于宰我谷没谷升、钻燧取火之说。”宰我“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取火,期可已矣。”荀子:“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两者的道理是一样的,逻辑一致。此外,姚际恒所说的这段话也应当得到认同,即:“此乃后人引孔子之言增入之也。苟知三年免怀之义,则其言三年之丧,必不复云以期断矣。辑礼者增此作尾,不过欲其义完善耳,不知自明者视之,其与前篇之义毫不吻合,判然若黑白不相类也。”孔子若认为是加隆,则应是就着宰我的话说。但孔子显然不认同宰我。谈丧服有两个基本的说法,若按照孔子的说法,直接是三年;若按照《三年问》的说法,先是期然后加为三年。两者为不太一样的理论,研究丧服的人大部分不从孔子的说法出发,认为乱礼的人才如此,如武则天和明太祖改制。武则天把父在为母和父没为母改成一样的了。明太祖也认为父母之恩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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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提问环节

下一个问题——为什么加隆?加隆,其实不仅是三年的丧服。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世叔父、昆弟之子,都没有按照本服服丧。此外,嫡子、嫡妇、嫡孙、嫡孙妇等,皆有变动。这些丧服加隆的道理在什么地方?吴老师介绍了晚清学者郑珍的理论。郑珍的理论是将吴检斋先生简略言及的“加隆”,详细解释了理由。至亲以期断,因尊与重而加隆,这已经能够解释《丧服》经传中的绝大部分条目。但是也有一些讲不通的地方,主要在妇服上面。吴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释了从服、报服、降服的原则。如,妇为舅姑是齐衰期,舅姑为妇则不是大功,而是小功,就是说报服降了两等。这个用“至亲以期断”和“加隆”无法解释。《丧服传》说“不降其嫡也”。吴老师指出应参考张闻远先生的《正尊降服篇》,《正尊降服篇》由这一现象,解释正尊、降服、加隆的原则。经过计算,可知嫡子与众子的差别在于嫡子有宗法之重。宗法之重不体现在加隆上面,而体现在本服上面。因而,不可简单地认为,本服是亲亲原则,加隆是尊尊原则。

回到《三年问》起首的一段,“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益损也。故曰无适不易之术也。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基本的丧服就是三年之丧,哀情是相配合的。大的鸟兽和小的燕雀不一样,在同伴去世的时候,会悲痛很长时间。人的情感更进一步,“于其亲也,至死不穷。”圣人在“朝死而夕忘”和“至死不穷”立了一个节,就是三年。这个理由与孔子所说三年免怀是一样的。三年丧是标准的丧服。三年之后,哀情可能还不能释放,在祭日这一天不奏乐。郑玄“加隆其恩”,孔颖达以为是尊尊,其实没有理解郑玄。为父母加隆,不是说在亲亲原则上又有尊尊的原则,而是因为父母特别的恩,与昆弟、夫妻不同。这种恩被理解为至尊。自然的尊,与宗法无涉。《礼记·大传》:“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父为至亲,因此是至尊。祖比父疏远,却比父更尊,宗法之尊在增加。“自义率祖,等而下之至于祢。”在宗法体系中,父是地位最低的尊长,却是至尊。所以父亲的丧服是重的,往上就越来越疏。“至亲以期断”的是自然之亲,父母“加隆”是自然之亲衍生出的自然之尊,高祖曾祖构成的是宗法之尊。自然之亲、自然之尊、宗法之尊,共同构成丧服体系制度的基本原则。

吴老师讲解完之后,讲座进入提问环节。不少同学向吴老师请教,吴老师细致地进行了解答。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落下了帷幕。

文字整理|韩彩莹

图片摄影|韩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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