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离柜概不负责”早该寿终正寝了

1月4日下午,江苏省东台市七旬老人陈大爷到邮政分公司东亭路支局取钱,将1200元现金遗漏在钱槽内。邮局经过查看监控,确定这沓百元钞票是前一位办理业务的客户遗留,通过系统查询,找到这位客户的家庭住址,立即安排两人上门寻找,将钱还给了陈大爷。人们于是说,“现金当面点清,离柜还是负责,邮政员工拾金不昧品格高尚。”

(1月6日《盐城晚报》)

曾几何时,银行的窗口总会贴着“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语,而邮政员工主动退还客户钱财,当然值得赞赏。反观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标语,这种说法似乎应该寿终正寝,扫进垃圾堆了。

其实,即使在过去,这种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银行的这种提示本质上属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要求。

更重要的是,银行在提出“离柜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时,实行两套标准:他们把钱错给了客户,就可以向客户追回,而不存在“离柜概不负责”的问题;所谓“离柜概不负责”似乎是专指客户的钱被银行少发的情况,其目的在于剥夺客户维权的依据。这种统一规定、两套标准的做法,更证明了银行所谓“离柜概不负责”不过是针对客户单方面的不平等条约,属于应该取缔的霸王条款。

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去横河镇某银行网点要求取2.24万元,哪知银行柜员一时失误,给了她2.4万元。当天下午,银行在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要秦小姐归还多给的1600元。秦小姐并没理会,她认为,银行规定储户钱款“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结果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还是判决秦小姐退钱,因为这属于不当得利。

如何避免银行在“离柜概不负责”的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对此,法律专家提出应该“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说银行少给钱了,就拿出证据来,银行无需提供自己没少给钱的证据,如果你确实拿出证据了,“离柜概不负责”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如果银行说多给钱了,银行就要拿出多给你钱的证据,你无需提供没多给钱的证据,如果银行拿出来证据,“离柜概不负责”也不能成为储户免责的理由。这样的说法看似公平,但其实是有问题的:银行举证不难,客户举证就很难。

如今,所有银行都有监控,无论是谁错了,都可以通过监控来查清真相。当真相清楚之后,是谁的钱就应该还给谁,完全可以实行“离柜照样负责”。但还是有问题:银行可以凭监控证明客户多拿了钱,客户却无法通过监控证明自己少拿钱了——监控是银行掌握的,银行不给看,你有什么办法?

可见,要彻底取消“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不仅是取消这样的提示语,更应该保证双方平等的权利:双方都应该靠事实说话。应给予客户通过申请,由上级或者警方出面查看录像,从而取得证明材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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