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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讯 倾尽所有为实现安居梦,没想到房没买到,还被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私吞了费用、骗取了钱财,遭遇如此“黑手”的是塘厦、凤岗等地的多名售房者和购房者。某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骆某不仅多次收取客户费用后占为己有,还以要缴交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为由实施诈骗,5个月共作案7宗,涉案金额共计47万元。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4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及房产中介公司相关费用。

  【案情】

  私吞公款还额外收费

  2016年7月,骆某跳槽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作为在业界摸爬滚打多年的熟手,他很快就为公司谈下了几笔生意。不过,从经手第一笔生意开始,他就伸出了“黑手”。

  2016年8月~12月,骆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客户按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交给公司的办理按揭所需费用后占为己有。此外,他还以办理购房手续为由,以收取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名义,向客户收取一些跟房产交易看似相关的手续费用,多次诈骗客户钱财。在5个月的时间里,他作案7宗,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40.21万元,实施职务侵占涉案金额6.79万元。

  因房产交易迟迟没有进展,客户到骆某所任职的房产中介公司讨说法,加上骆某在事发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房产中介公司和客户才发现被骗,于是报警。

  【庭审】

  被告人称是“惯常做法”

  去年5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骆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面对指控,骆某承认确实向被害人收取过那些费用,但辩称部分费用是根据当时交易情况收取的,比如赎楼费;有些费用则是为了防范买卖双方扯皮而预先收取的,比如保证金。而收取的这些钱,他已经将部分交回了公司,没有上交的部分属于提前收取后“由自己保管”的。

  当公诉人问骆某公司是否明确授权其代收那些费用时,骆某回答“没有”,但称作为房产中介公司,“有点流动资金是业界惯常做法”,因为公司老板跟他是朋友关系,加上当时公司刚成立,所以在账目要求上并不严格。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骆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但将所有犯罪事实认定为合同诈骗不当。经查,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按揭所需费用由买方交与经纪方,骆某向被害人收取该费用后,应上交给公司,但他却未上交,还占为己有,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买房要找正规中介

  确保支付路径安全

  通过本案,主审法官建议房产中介公司应完善财会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真正做到诚信经营。其次,买卖合同范本中必要的风险告知、付款须知等内容,应当放在醒目位置,让购房者知悉。

  另外,许多购房者对房产中介收取相关费用缺乏应有的警惕。本案中,被告人收到客户的各种款项后,所提供的收据没有盖公章,甚至有一宗案件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其向别的房产中介公司借来的,客户也没有对此提出质疑。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是一件大事,应当高度谨慎、万分小心,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找正规合法的中介公司;二是谨记合同相对方是中介公司,而不是公司老板或业务员个人,要确保支付路径的安全,把相关的款项支付给公司财务人员或转账到对公账户,并要求公司出具发票或收据,切不可支付给员工个人;三是要认真审查合同,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合同以外的义务应谨慎甄别、确认,对超出合同约定的费用不能轻信,对不合理的费用要敢于提出质疑。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龙成柳通讯员钟紫薇、魏晓婷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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