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719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35秒。

张翠翠和王帅帅原来是夫妻。就在2013年的时候,张翠翠和王帅帅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除了共同经营的电器厂所负的24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2014年2月与4月,王帅帅分两次共计向周亮亮借了人民币10万元。在2014年5月的时候,张翠翠和王帅帅协议离婚。周亮亮多次向王帅帅追索10万元欠款却未果,后来王帅帅又下落不明了,周亮亮便将张翠翠和王帅帅一起诉至法院。

周亮亮认为债务是张翠翠和王帅帅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张翠翠和王帅帅的共同债务,张翠翠应该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而张翠翠则认为自己对前夫王帅帅的借款毫不知情,自己并没有参与借款的行为,该债务应为王帅帅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张翠翠和王帅帅于2014年5月办理了离婚,并在夫妻财产及离婚协议上都约定除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外,其余各自债务各自负担。这些约定对张翠翠和王帅帅有法律约束力。据张翠翠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证实涉案债务是王帅帅以个人名义向周亮亮借的,并且这个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帅帅的个人债务,由王帅帅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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