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代理人虚假诉讼索赔,江西检察机关监督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男子假冒代理人虚假诉讼索赔,江西检察机关监督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江西1起入选!

2019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熊某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这是江西省检察机关首个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张某驾驶轿车途中与熊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熊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没有责任。熊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驾驶的轿车向上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周某假冒熊某名义,伪造城镇居民身份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上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判决:上饶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熊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1.8万余元。上饶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组织双方调解,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当事人协议由上饶保险公司赔偿“熊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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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情况

2016年3月,上饶市检察机关在集中走访各保险机构专项活动中,发现周某代理的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受害人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同一事故同一受害人伤残鉴定等级不一致,受害人对周某代理其提起保险理赔诉讼也毫不知情。上饶市检察机关决定调阅周某近两年来代理的所有保险领域案件诉讼卷宗,发现周某代理的“熊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案无当事人本人出庭、委托代理手续不全、“熊某”的工作证明与个人基本情况明显不符,初步判断有虚假诉讼嫌疑。

根据初步审查发现的线索,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民事起诉状既非熊某本人所写,签名也非熊某本人所签,熊某本人对周某代理诉讼事宜毫不知情,也未参加本案诉讼。熊某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系周某指使他人伪造的。检察机关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了周某通过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诉讼主体、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工作证明以及利用虚假证据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等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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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本案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16年11月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8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本案是一起由周某假冒熊某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根据查明的事实,熊某本人并未提起和参加本案诉讼,撤销原审判决,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对周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民事制裁的决定,有关法官因违反办案纪律被撤销职务。

虚假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还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信力。自2015年起,检察机关针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领域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虚构事实打“假官司”的问题,部署了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重点监督涉案人员众多的“规模性造假”和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

2019年4月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下发了《全省检察机关深化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重点监督民间借贷,房地产权属,保险,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企业破产、改制纠纷,劳动争议,驰名商标认定纠纷等领域的诉讼活动以及扫黑除恶斗争中涉及强迫交易、高利放贷、“套路贷”、恶意逃债等案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合力,依法追究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的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虚假诉讼背后隐藏的违法犯罪和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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