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妈今年已经70好几了,她跟现在的老伴是二婚,老伴还有四个孩子,她跟老伴在一起时四个孩子都已经成年了,所以不用她操什么心,因为年纪大了,没有工作能力,老伴就要求四个孩子每个月都要给继母400元的生活费,孩子们也都答应了。

可自从老伴去世后,四个孩子就断了继续供养她。这让赵大姐很是难过,甚至将子女们告上了法庭,子女们表示:继母嫁过来的时候,他们四个都已经成年了,所以继母没有养育他们,那他们自然也就没有赡养她的义务,而且她自己也有子女,之前他们也养了她那么久了,以后该让她亲生子女来了。

原来,他们家在父亲去世前有签订一个协议,那就是规定四个孩子合起来每个月都要给继母400元,作为继母的生活费,可是父亲去世以后,几个孩子就不愿意再继续供养了,继母不得已只好拿着协议去找他们,可是四个孩子都避而不见,于是赵大姐只能把四个孩子告上了法庭。

本来每个孩子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那是因为父母抚养了你长大,如果孩子长大后不肯赡养父母的话,那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然而赵大妈的上诉却失败了,因为律师说,这个协议本就是以家庭基金为核心的,如果大家不肯再往里面续钱,那么协议也就失效了。而自从四个还孩子的父亲去世之后,这个家庭基金里就没有再续钱了,所以已经是失效了。那作为义务来说,本来孩子是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赵大妈是他们的继母,没有养育过他们,还有自己的孩子。法律上孩子们是不需要赡养她的,这个义务必须有赵大妈的亲生子女还承担。

所以说法律还是公平公正的,有养育子女的恩情,自然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父母对子女没有进行抚养,那自然孩子也是不需要赡养的。所以大家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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