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立遗嘱防纠纷

齐志远

生老病死,大道至简,既是人之常情,也是规律使然,任谁不能阻挡,任谁无法避免。可囿于死亡教育的缺失,国人时常游走于“死亡禁忌”的边缘,对生死问题总是讳莫如深。

历经40年改革开放,我国已成功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个人的财富增长率和储蓄率较上世纪80、90年代有了迅速跃升。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庞大的人口和财富基数下,竟鲜有中国人会以订立遗嘱的方式明确对身后财产的处置。

不得不说,中国人不爱订立遗嘱是不争的事实。正所谓“有因必有果,因果两相连”。国人忌讳遗嘱、避讳遗嘱的现象,主要还是心理层面的原因:有的老人出于对死亡的恐惧与个人的情感好恶,认为谈论死亡就是触碰禁忌,订立遗嘱就是诅咒自己;有的老人法制意识淡薄,家庭亲属观念根深蒂固,觉得“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己百年之后的财产分配需征得子女、亲属的同意;有的老人受“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观念的熏染禁锢,用财产作为换取子女孝顺的筹码与后手,担心提早订立遗嘱会让子女有恃无恐,对自己少尽或不尽孝道,搞不好甚至会发生财产纠纷,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订立遗嘱的意义与价值日益凸显。有学者研究认为,遗嘱观念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进行风险防范,防止出现纠纷;第二阶段是作为一种法律工具,让个人财富的流向符合自己的意愿;第三阶段是当作一项家庭责任,不给家人添麻烦,不给自己留遗憾。

古人讲,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遗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正反两方面的借鉴与参考,使得人们对订立遗嘱的态度悄然发生着转变:思想前卫的年轻人乐于接受新生事物,开明豁达的中老年人亦对订立遗嘱越来越持积极态度。换言之,家庭亲缘的维系,既需要伦理道德的约束,也离不开法律手段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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