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宗室王公及官兵的婚丧等均有规定。清初定旗民不通婚,“不分满汉,但问旗民”,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才取消禁令。

清廷禁止旗人与民人通婚,这一禁令产生的具体时间,最晚不会迟于康熙四年。乾隆朝时对旗民通婚屡令禁止。道光年间,清廷对旗民婚姻,更是做出明确而系统的限制性规定:“嗣后,八旗内务府三旗旗人内,如将未经挑选之女,许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违制律治罪。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违令例治罪。民人聘娶旗人之女者,亦一例科断”。咸丰朝继承了道光朝的旗民婚姻政策。

光绪二十七年,清廷将旗民不婚之禁令除之。慈禧太后下令“开除此禁”,允许旗汉“彼此结婚,毋庸拘泥”。光绪三十三年,清廷又一次强调,“满、汉通婚,宜切实推行”。旗民通婚政策上,清廷对八旗汉军采用了不同于八旗满洲、八旗蒙古的政策,承认汉军与汉人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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