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胡伟在担任岑溪市副市长期间,为贤某宏等人在岑溪市黄华河第四、第五标段经营河道采砂生意过程中提供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贤某宏送的人民币共8万元、港币1万元以及欧米茄手表1块。

岑溪市原副市长胡伟涉嫌受贿案开庭

(胡伟涉嫌受贿罪一案庭审现场)

2019年5月22日,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岑溪市原副市长胡伟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胡伟在担任岑溪市副市长期间,为贤某宏等人在岑溪市黄华河第四、第五标段经营河道采砂生意过程中提供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贤某宏送的人民币共8万元、港币1万元以及欧米茄手表1块。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伟在担任岑溪市副市长期间,为徐某和向岑溪市相关医疗卫生部门销售药品过程中提供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徐某和送的人民币共32万元。

岑溪市原副市长胡伟涉嫌受贿案开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法庭围绕犯罪过程、数额认定等主要犯罪事实着重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岑溪市原副市长胡伟涉嫌受贿案开庭

(被告人胡伟)

被告人胡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日宣判。

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梧州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检察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计百余人旁听庭审,促使国家公职人员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

记者/陈玲莉 通讯员/罗豪 黄争明 张玮茹

部分内容来源/梧州中院

编辑/子涵 责编/大玮 明珠 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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