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巴东县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恶意欠薪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详情

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巴东县野三关镇成立建材公司并开工生产防盗门。至2015年底,因经营不善拖欠30名工人工资共计54.94万余元。

2015年11月初,李某通过担保公司从某银行贷款600万元,并从该笔借款中支出40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但对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分文未付。在员工强烈要求发放工资的窘境下,李某于同年11月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外界无法与其取得任何联系。

2015年12月23日,在接到劳动者投诉后,巴东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李某,均无任何音讯。

2016年1月8日,巴东县人社局向其公司送达了限期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其公司在指令期限内拒不履行指令书的內容。此后,巴东县人社局遂将该案移送警方处理。

2017年9月4日,经过网上追逃,李某在四川省巴中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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