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昆山宝马司机被杀 电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在冲突的过程中,可以清楚看到,电瓶车男子几乎没有还手,在“花臂男”从车上拿出长刀挥砍后,电瓶车男子也只是躲避。在这个过程中,电瓶车男子一直比较克制。

一个正常人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或许只有跪地求饶、听天由命,或者奋起反击。电瓶车男子毫无疑问处在人身危险之中,但是“花臂男”持刀不稳,刀掉在了地上。而此前的挥砍激怒了电瓶车男,他捡起刀开始砍向“花臂男”,以进行防卫。

问题来了,电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呢?

我们看看玩过法律是怎么定义的: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尤其要注意的一个点就是也可以因为他人人身受到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违法与犯罪。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来的。故要排除假想防卫。例如,有一个剧组正在拍摄一场甲男强奸乙女的戏份,由于剧组拍摄时藏得较为隐蔽,丙并没有看见。故丙上前将甲男打伤,因为甲男并不是真的在强奸乙女,一切都是丙臆想出来的,故构成假想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二)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成立正当防卫。故要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三)主观:具有防卫的意识。即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防卫,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要排除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和偶然防卫。

(四)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而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不得已损害了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追杀乙,乙躲避不及,看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遂骑上摩托车逃跑了。此例中乙是侵害了摩托车主的合法权益,故成立紧急避险。因此,防卫对象也是区别紧急避险的最主要的构成要件。

(五)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要损失,即手段要适当。若超过了限度,则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入室盗窃,主人乙回家后,当即要将甲抓住,在此过程中将小偷失手打死。由于小偷只是侵犯了乙的财产权,但是乙却侵犯了甲的财产权,手段明显不当,因此成立防卫过当。

三、特殊的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即取消了防卫限度的要求。因为不法侵害人的行为随时会造成受害人的重伤或者死亡,因此不认为防卫的手段是不适当的。

亲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你心中有答案了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