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罚款3万元。1、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罚款3万元。

百付宝、畅捷通、数码视讯因违反“2号令”,遭人行处罚!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更新一则罚单公告。3家支付机构均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处罚。

百付宝、畅捷通、数码视讯因违反“2号令”,遭人行处罚!

1、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罚款3万元。

2、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罚款9万元。

3、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罚款3万元。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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