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日照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474号,审判长李相波,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日照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承包方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争议焦点:日照市住建局提供的《鉴定报告》和《公证书》能否证明管道弯头没有采用加长构件的事实?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日照市住建局申请再审提交的经现场公证的《鉴定报告》存在如下瑕疵或疑点,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1、该《鉴定报告》系原审判决生效之后,日照市住建局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勘查检测形成,鉴定依据、委托内容、开挖位置是否属于按照施工图纸应使用加长管件的位置等事项均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2、经现场公证的《鉴定报告》系抽取3个点进行开挖鉴定而形成,并不能反映案涉工程的全貌。3、案涉工程2010年冬季即已投入使用并进行了集中供热,至今已超过七年,日照市住建局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鉴定报告》所抽取的3个点仍然是2010年工程完工时的原状。二、在前述《鉴定报告》的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依据的前提下,日照市住建局以该《鉴定报告》为据认为相关签证系虚假的主张,亦不能成立。2010年7月2日,日照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确认管件材料的函》记载,孟村回族自治县华夏石化管件厂系管件合格供应商,日照市住建局仅以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主张兴润淄博分公司在该厂购买材料的证据为虚假,理据不足。

四、启示与总结

交付七年后发现管道弯头没有加长,作为发包方日照住建局维权缘何难?因为发包方日照住建局无法证明七年后管道状况和七年前交付的状况是一致的,即无法证明工程原状,检测鉴定结论自然就不具备证明力。

本案启示:发包方一定要慎重对待工程验收,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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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七年后发现管道弯头没有加长,发包方日照住建局维权缘何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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