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一起持刀砍人致死案件近日持续在舆论界延烧,各种针对“骑车男”砍杀行为性质的分析、评论乃至由此拓展至我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合理性层面的观点层出不穷。网络舆论的浪潮之下,人们开始积极参与各大自媒体平台发布的“投票站队”活动,似乎人人都是法律及社会问题专家。在明律师认为,这样的状况是值得保有理性的人们关注和警惕的……

    就这起案件而言,目前舆论关注的焦点就是“骑车男”于某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最终后果: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是不构成防卫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这3种不同定性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后果,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骑车男”于某最终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毕竟,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目前任何人尚不能将这一该案可能涉及的最重定罪量刑情节扣在“骑车男”的身上,但这却是“骑车男”可能面临的最严重刑罚,也是众多网民围观此事的重要原因所在。

    值得关注的是,在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曝光后,众多律师以“法律专业人士”甚至是“法律领域专家”的身份通过媒体对此案发表个人的见解,观点很快形成了正反两方。而这些“专业意见”的出现,又进一步影响带动了网络舆论的跟进,新近出炉的一些文章更是将关注点扩展到了我国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理念的合理性上,将这起个案带入了普遍性社会问题的层面中。在明律师认为,如此“带节奏”虽是时下难以避免的客观现实,但却是值得警惕的。

    其一,仅凭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仍不足以充分还原案件事实,而在事实尚不清楚的情况下,任何分析、评论都称不上是专业的。譬如一些分析指出,“花臂男”被砍后跑回宝马车前,完全有可能是要从车上再拿出类似于砍刀这样的其他凶器来。基于对自身生命安全的“合理担忧”,“骑车男”此时继续对退至车边的“花臂男”进行追砍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即此时“花臂男”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处于正在进行当中。问题在于,目前警方尚未公布此案的其他细节,对于宝马车内是否仍有其他凶器,更是除公检两机关外无人可知。在此情形下,仅凭“合理担忧”“存在某种可能性”展开分析,无疑是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的。而事实不清,分析适用的法律就可能出错,最终的结论也很可能出现较大的偏差。根据《刑法》第20条的表述,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客观存在的,而不能是“骑车男”主观想象出来的。若这种主观想象能够作为一种站得住脚的分析基础,那么“花臂男跑至车边应是想躲避、逃跑”的分析也同样有其成立的可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犯罪证明标准,其中“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据此,就现阶段公众(包括未实际代理此案的律师)所能掌握的案件资料,根本无法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作出足够客观、专业的分析判断,“很难说”是当下最负责任的观点,这的确是不争的事实。

    其二,“人人都当法官”,须警惕“舆论审判”甚至舆论影响司法独立的可能性。有评论指出在网络时代人人都可以当一把福尔摩斯,但众所周知福尔摩斯是最反对坐在椅子上舒适地推理,最重视跑现场调查核实证据的。且目前网民所参与的“投票站队”绝非福尔摩斯这样的侦探的事情,而完全是在替法官代劳了。《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我们从来都不会低估社会舆论对我国各类事情的巨大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虽是原则,但客观上公检法机关也不可能完全置身舆论的影响之外。我们衷心希望负责调查审理此案的公检法机关人员能够多关注案情,少浏览涉案的各种分析、评论、民调,以专业的素养尽力排除舆论对案件审查结果可能的各种影响,对该案给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裁判。

    在明律师完全理解公众对此案高度关注的心理、社会动因,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矛盾纠纷最终转化为如此悲剧性的结局,公众有权利知悉其可以为法律所支持、鼓励的恰当“防卫”做法究竟是什么。只是,正当防卫这一刑法领域制度设计所牵涉的问题是重大而复杂的,简单地理解为“挨打了就要打回去”无疑是错误的,若真如此将会给整个社会制造更大的恐慌甚至是危机。越是面对这样的复杂、重大的问题,我们越要保持理性、冷静、克制的态度,对公检法机关抱有足够的信任与信心。

    至少,“人人争当法官”并无必要,却也是当下人们普遍焦虑的真实写照。这一现象本身,值得警惕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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