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有无版权?

章旭华

这些天,瑾蜂计划着要给大家推送一些实用的法律资讯,却因此遇到了一个问题——新闻有没有版权?关于这个问题,瑾蜂私下里问了好几个朋友,有的说有版权,也有的说没有,还有的说要区分不同情况而定,更谨慎的说要仔细研究下才能给出意见。总之,瑾蜂没能从中得出一个统一且明确的答案。那么,新闻究竟有没有版权?瑾蜂心里朴素的法律直觉推断新闻没有版权,但并不确定,心里很不踏实:万一有版权怎么办?搞不好就侵权了?那点可怜的工资可不够赔啊!岂不是好心办坏事,自讨苦吃!于是,借着周末,闭关研究,终成正果。

先说结论吧:新闻没有版权。具体分析如下。

通过仔细检索,得知当前国内规定新闻版权问题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和《著作权纠纷问题解释》。

按照法律位阶顺序,首先来看看《著作权法》关于新闻版权问题的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1]将受该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限定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详细列举了8种具体形式,还设置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虽从该条规定中没有发现新闻的身影,但新闻仍有可能隐藏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之中。故而据此尚不能得出结论。

继续往下看,《著作权法》第5条[2]规定了多种不适用《著作权法》的情况,其中就包括“时事新闻”。据此似乎可以得出新闻没有版权的结论。但仔细推敲,仍旧存在两点疑问。第一,《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时事新闻”的概念如何理解?其涵盖的范围是否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新闻?第二,该条的表述是“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瑾蜂认为这样的表述确实有些微妙,可以做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著作权法》作为调整版权法律关系,构建版权保护体系的效力位阶最高的专门性法律,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即将时事新闻排除在版权保护体系之外,否定时事新闻拥有版权。另一种解释是尽管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不能因此取得版权并受其保护,但仍有可能因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而取得版权保护。如此,则刚好可将时事新闻归入第3条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之中。这似乎就在为这种可能性创造条件。瑾蜂认为第一种解释更为合理,也更愿意主张第一种解释,但也不能因为一厢情愿而忽略第二种解释。

带着这些疑问,继续检索法条,在《著作权法》第22条[3]发现有这样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该条规定对解决前述两点疑问没有任何帮助,但似乎与“新闻有无版权”这个根本问题有些关联。瑾蜂经过一番苦心琢磨,发现关联确实是有的,但就是不能解决问题,而且疑问从此翻倍产生。

第一,“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具体涵盖范围是什么?除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四者之外还有其他媒体吗?微信公众号作为自媒体是否包括在内?关于此等问题,瑾蜂的关心真不是一点点,这可是关系瑾蜂生存与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决定广大人民群众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的关键命题,直接影响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慎重期间,瑾蜂仔细地百度了下,百度百科关于“媒体”的定义是这么解释的:“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它是指人借助用来传递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中介物或技术手段。”[4] 对照这一解释,自媒体毫无疑问包括在内。此解释可谓深得朕心。第二,何为“作品”?这似乎又要回到同法第3条,但该条只对作品的具体形式做了列举,并未对作品进行明确解释。况且疑问起初便是由此开端,若要从此寻找问题的答案,必将陷入一个问题循环。第三,“时事性文章”是什么?其与“时事新闻”、“新闻”的关系怎么样?为何把可以转载的范围仅限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

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瑾蜂已经有种泰山压顶的感觉,心里苦闷,只怪自己一看到“新闻”字样就往上冲,非但没有解决问题,还使问题复杂化了。没办法,路还得往前走,或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结果。

既然《著作权法》不能解决问题,那就继续看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吧。所幸该条例第2条[5]对“何为作品”的问题做了明确回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此作品的定义进行解剖,可知要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满足四项条件:第一,范围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第二,具有独创性;第三,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第四,性质上是智力成果。

将新闻对比这些条件进行逐项分析。对于第一项,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特性的新闻比比皆是,毫无疑问是满足的。对于第三项,新闻当然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而也满足可以有形复制的条件。对于第四项,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人员,通过调查现场、采访人物、撰写文案等相关体力和脑力劳动,而后形成可以阅读视听的新闻。由此可见,新闻应当是相关工作人员的智力成果。至于第二项独创性的要求,瑾蜂认为新闻不具有独创性,原因在于新闻仅仅是在叙述报道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事实则是一种客观现象,并非由某人独立创作产生。

举例而言:某地发生A事件,甲记者随即报道了A事件的新闻。A事件属于客观事实,甲记者报道的新闻是对A事件的叙述,并非由甲记者创作而成。在此期间,与甲记者毫无关联的乙记者也报道了A事件。两名记者报道的新闻内容是完全一样的,这显然是与独创性的内涵相矛盾的。如此,即可断定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可知新闻没有版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换言之,版权的基础是作品,新闻不是作品,当然就没有版权。

根本问题就此解决,前述的许多疑问也因此迎刃而解。尤其因《著作权法》规定的“本法不适用于”所引发的不同解释问题,现因新闻不是作品,便无法将新闻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之中,继而否定了第二种解释的可能性,确认了第一种解释的正当性。

同时,该条例第5条[6]第1项对“时事新闻”的概念做了解释,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此项规定不仅肯定了前述瑾蜂关于新闻性质的理解,而且与《著作权法》第5条相呼应,得以将新闻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此处极为关键的一点是要明确新闻的本质——单纯事实消息,切不可与概念相近的新闻评论、新闻解读、时事性文章等“作品”相混淆。新闻评论等因为加入了作者的主观意见,不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若内容具有一定独创性,则可认定为作品,并因此取得版权。联系实际情况,日常生活中所谓的新闻,有可能是没有版权的新闻,也有可能是有版权的新闻评论、新闻解读等,需要视具体内容而定。

而国家版权局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第四条则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既点明新闻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没有版权,还划清了新闻与作品的界限。

说到这里,关于新闻有无版权的问题,相信大家都已经清楚了。但为了方便大家阅读记忆,就做个总结吧。

一、新闻,即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没有版权。

二、新闻评论、新闻解读、时事性文章等,是作品,有版权。

三、日常所谓新闻,老百姓口中的新闻,是否有版权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说了这么多,瑾蜂已经口干舌燥啦,最后来几个相关问题漱漱口吧。

1、问: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报道他人采编的新闻,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是否需要取得他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答:注明出处即可,不需要取得他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7]

2、问: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费并无需经版权人许可?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请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8]和第10条[9]。

3、问:新闻中的图片和视频有版权吗?

答:有版权。

4、问:听说《著作权法》要修改了,关于新闻版权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变动?

答:根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9条[10]的规定,仍旧否定新闻有版权,但删去了“时事新闻”的表述,代之以“单纯事实消息”。

5、问:国际公约对新闻有无版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同样规定新闻没有版权。[11]

6、问:版权和著作权是什么关系?

答:给你指条明路——《著作权法》第57条[12]。

7、问:新闻为什么没有版权?

答:(1)最直接的原因:法律规定新闻没有版权。(2)更深层的原因: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并因此赋予版权,新闻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没有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3)最深层的原因:个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的平衡,若法律规定新闻有版权,则将极大地降低信息流通效率,增加信息流通成本,限制公众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和对社会活动的参与权。

8、问:中国目前为什么没有《新闻法》?中国未来会有《新闻法》吗?《新闻法》什么时候能出台?

答:这些问题太难了,瑾蜂说不清楚。关于中国新闻立法的相关问题,大家还是自行百度吧,网友们分析得很深刻。

注释

[1]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 参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A%92%E4%BD%93/203321?fr=aladdin,2017年12月04日访问。

[5]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6]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7] 《著作权纠纷问题解释》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该条规定有司法造法的嫌疑。

[8]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9]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0]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条:“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1] “Berne Convention”, Article 2(8), “The protec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apply to 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中国1992年7月10日加入,1992年10月15日生效。

[12] 《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注:

1、作者保留著作权,转载请注明作者与出处。

2、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学习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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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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