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收入比较丰裕,张六虽然在兄妹6人中排行最小,他还是和哥哥签订了协议,独自承担老母亲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但在老母亲去世后,他认为自己付了68000元的医疗费,数额比较多,而其他哥哥姐姐一分钱没拿,这让他感觉很不公平,于是起诉到泗阳法院,要求一起分担这笔费用。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张六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兄弟签协议,由他独自承担母亲医药费

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六个子女,分别是:张大(男)、张二(女)、张三(女)、张四(女)、张五(女)、张六(男)。张六在外地工作,收入颇丰,其他兄弟姐妹经济状况一般。2015年兄妹六人的父亲张某去世后,母亲刘某一直独自居住在老家,生活由其他五个生活在老家的子女照料。

刘某自2015年12月开始先后住院治疗。因张大与张六是儿子,2017年4月18日,张六与张大签订《协议》一份,《协议》载明: 1.从今以后母亲刘某看病费用,皆由张六一人承担;2.从今以后母亲刘某的日常生活照顾,皆由张大组织安排(张六除外)。

2017年5月,刘某因病去世。在刘某生病期间,张六共支出医疗费68000元。张六觉得,68000元的医疗费比较多,而且兄妹六人,让他一人独自承担,有点不公平。于是,在2018年5月21日,因就该68000元分担问题,六兄妹协商未果,张六将张大、张二、张三、张四、张五诉至法院。

起诉5哥姐,要求平摊医药费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并非表现为单一的物质帮助形式,还有日常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形式。不能单纯的以物质的多少来确认哪个子女多尽了赡养义务。法律也没有对多个子女的赡养义务,是连带责任或是按份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故不存在履行赡养义务超出了应当承担份额的问题。

即使原告张六多给付赡养费,也是其对父母的尽孝,该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不意味着父母死亡后,多给付赡养费的子女有权利向其他兄弟姐妹追偿。故判决驳回张六的诉讼请求。张六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碰撞

鼓励子女自觉赡养老人,支持追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六是否有权向其他赡养人追偿?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六有权向其他赡养人追偿,理由如下: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以根据子女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确定一定的承担比例,但该义务不因子女的任何约定或法定事由以外的理由而免除。本案即使张六与张大就赡养母亲达成过协议,但不能因该协议而免除张大支付医疗费的义务,也不能免除张六在生活上照顾母亲刘某的义务,故张六在先行支付医疗费后,享有对其他赡养人的追偿权。

2.根据公序良俗、公平原则及民间善良风俗习惯,对父母“生养死葬”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所花费用原则上应由所有子女均担,如果法院不支持已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其他子女追偿,可能不利于鼓励人们自觉赡养老人,不利于引导社会正气,弘扬社会公德。故张六享有追偿权,其诉请应予支持。

子女尽孝没有绝对的公平,不支持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六无权向其他赡养人追偿。理由如下:

1.赡养本身是一个较为抽象和内容较多的法律关系,并非表现为单一的物质上供养,还体现在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抚慰等形式。由于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不一样,无法具体量化赡养义务,不存在某个子女履行的赡养义务超出了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问题,故张六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儿女对父母履行孝道,自古天经地义,没有绝对的公平、平等。张六负担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系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系社会公德应该倡导的行为。张六通过与张大签订协议,自愿承担其母亲所有的医疗费用,其应该遵守约定,独立承担其母亲的医疗费用,故其无权追偿。

3.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未规定在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各子女如何具体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也没有规定对父母尽了更多生活上照顾或者精神慰藉义务的子女,有向其他子女追偿的权利。故张六无权追偿。

本案的主审法官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主审法官表示,如果本案张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其还有一个救济措施,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即可在继承其母亲遗产时要求多分遗产来弥补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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