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粤西大律师

李某某因资金急需,于2014年3月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xx的白金贷记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李某某多次取现或消费使用该卡,并于2016年1月起出现逾期还款情况,农行某支行以电话、上门、邮寄催款单等方式催收,李某某于2016年4月1日还款3000元人民币再无还款。

这样借钱不还,被判刑后也要还,何必要借!

农行某支行多次催收未果后,向公安报案,其透支本金共计97050元人民币。案发后,李某某还款合计78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偿还大部分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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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提醒:向自然人或企业借钱,属民间借贷,只会摊上民事官司;若透支信用卡,则为向银行借钱,如果胆敢不还,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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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按犯罪处理,公平吗 (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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