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与政府的强制规定二者一道或能给消费者和疫苗厂商以真正的保障。

记者|金淼

在2016年山东疫苗案和“长春长生”疫苗风波后,商业保险开始进入到疫苗异常反应的市场中,政府也开始主张疫苗企业强制保险,此次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中便提到国家将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在刚刚结束的年报季中,就有不少主要疫苗厂商将关注疫苗不良反应事件纳入到其重点监测范围里。

对于疫苗接种导致的受害人致损通常分为三类,分别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身体损害、疫苗质量事故导致的人身危害和接种事故导致的身体损害。后两者由于有明确的事故责任方,情况不及第一种复杂。异常反应是指疫苗接种过程中完全符合国家疫苗接种的标准,疫苗在生产、运输过程中也不存在其他问题,但是接种者在注射疫苗后身体出现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的症状。

在接种疫苗异常反应中,影响最大、后果最严重的,是被称为“恶魔抽签”的因口服脊灰减活疫苗后感染上脊髓灰质炎的异常反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因接种首支脊灰减活疫苗染上脊髓灰质炎的概率是1/250万。《南方周末》此前报道估计,按照2000年至2014年中国首次接种2亿支糖丸估算,15年间,中国因口服脊灰减活疫苗而患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的儿童总数在百人左右。

对于这类患儿,虽然2005年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都有涉及其补偿善后,前者虽然涉及到对疫苗产生不良事件时的救济,但关于救济经费来源、申请程序、救济费用等都未明确。而后者虽然对因疫苗感染脊髓灰质炎儿童,建立无过错补偿机制,补偿由当地政府买单,但是补偿金额却远小于治疗费用。

事实上,将所有疫苗的不良反应纳入到行政体系中,会导致财政负担大大增加。目前,英国和日本实行的也是补偿计划内所覆盖的常用疫苗。

2016年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明确提出鼓励疫苗的商业保险制度,通过疫苗保险,分担疫苗风险,减轻国家财政压力。但同时疫苗保险仍应由政府主导,兼顾公益性和营利性。

一些省市、地区曾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上做过探索,以北京为例,北京于2016年起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对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实施政策性补偿。而在其推出时,也考虑能否引入二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

在世界范围内,依靠商业保险补偿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是普遍采取的手段,中国之前未有此类险种。受2016年山东疫苗事件、2018年长春长生事件影响,消费者对疫苗普遍信心不足,不少保险企业顺势推出了疫苗险。

不同的疫苗险的赔偿范围有所区别,整体上看都包含异常反应,但由于质量导致的身体损害,则多处于“责任免除”范围,如鼎和财险的疫苗卫士、太保财险的“快乐成长”儿童疫苗险,在医疗费用责任里包含罹患该疫苗所防疫疾病、接种事故及异常反应。除此之外,平安保险推出的少儿疫苗保险则就疫苗偶合症进行投保,虽然偶合症严格意义上和疫苗无关。

除了针对个人的保险外,不少疫苗企业生产的疫苗一旦发生不良反应,面临的可能是高额的赔偿,企业的风险也未有保障。此前《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生产二类疫苗的企业已经可以购买。

世界范围内,对待疫苗不良反应的资金多数是政府强制企业缴纳。在美国,国会1986年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接种伤害法案》,为致损儿童救济提供法律依据,其规定,每支疫苗的销售中,支取0.75美元的税金,作为救济基金的来源。

随后,美国又通过了《疫苗伤害赔偿程序》简化伤害赔偿申请手续,赔偿最高额度为25万美元。中国台湾地区则规定,政府采购的中标疫苗企业必须为补偿金捐款,金额为每支疫苗10元台币。

在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中,拟扩大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应将不能排除异常反应的病例也纳入补偿范围内,统一补偿标准。引起业内关注的是,此次疫苗管理法草案中也提出国家将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

虽然,疫苗管理法目前处于等待三审的状态,但预计离靴子落地的时间已经不远。

事实上,由于民众对疫苗不良反应的误解,近年来反疫苗运动愈演愈烈。但必须指出的是,疫苗带来的不良反应仍远小于人类从此中获得的益处,即使是脊灰减毒活疫苗,截至2000年,人类一共使用超过100亿剂次的脊灰减毒活疫苗,防止了600万小儿麻痹症病例,而世界范围内已经基本消灭脊髓灰质炎。

我们享受了疫苗的好处,也要面对随之而来的新的公共卫生的危机,并且保护企业免受危机。上世纪70年代,美国曾有疫苗企业因不良反应事件,不积极生产疫苗,导致传染病卷土而来。而让消费者和企业都对疫苗有信心,也许《疫苗管理法》是那剂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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