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处理结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本案中商家向柯先生提供了不符合约定质量的橱柜,柯先生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简要案情】不久前,市民柯先生发现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橱柜店购买的橱柜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款被拒,遂投诉至12315。

卖房不明码标价被罚5000元!十堰工商披露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网络配图

使用手机付款时多支付了一次,却遭遇商家拒退;汽车“烧机油”严重,4S店以未在该店保养为由拒绝售后;地产公司卖房未明码标价,被罚款5000元……昨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公布近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手机多次付款 商家拒绝退款

【简要案情】4月6日,市民朱先生在红卫一理发店理发,使用手机支付10元费用后,商家说支付失败,他又支付了10元。随后,朱先生发现两次付款都成功,要求商家退款10元遭拒,遂投诉至张湾区市场监管局红卫所。

【处理结果】本案中,朱先生手机确实有两次支付成功且扣款界面,而经营者仅有1次收款成功界面。对此,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解,建议经营者去其网银绑定的银行柜员机查询实际到账情况,并向朱先生赔礼道歉、退还10元钱。

【分析点评】《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橱柜有质量问题 要求退款被拒

【简要案情】不久前,市民柯先生发现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橱柜店购买的橱柜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款被拒,遂投诉至12315。

【处理结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本案中商家向柯先生提供了不符合约定质量的橱柜,柯先生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经调解,橱柜店同意为柯先生重新制作橱柜。

【分析点评】《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购物或享受服务时,要注意保存好票据、合同、照片等证据材料,出现问题及时和商家沟通,协商失败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反映情况。

汽车“烧机油” 4S店拒绝履行售后服务

【简要案情】2017年,家住郧西城区的王先生在该县一汽车4S店买了一辆汽车。今年4月,该车出现“烧机油”问题,王先生到4S店要求维修,商家以“王先生未在该店保养,外店可能使用了劣质机油”为由不予售后。

【处理结果】本案中,王先生可以自行选择维修保养店,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不得强行指定。问题汽车仍在质保期内,商家应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经调解,商家同意维修车辆。

【分析点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食品标准已废止 商家赔偿600元

【简要案情】4月16日,市民巫先生通过我市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天猫商城开设的店铺,买了一袋价值28.8元的猴头菇,后发现该产品标示的执行标准“LY/T2132”已于2018年9月4日废止,遂投诉。

【处理结果】市食药监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核实情况,发现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赔偿巫先生600元。

【分析点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卖房未明码标价 被罚款5000元

【简要案情】2018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价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十堰市一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在价格公示表中只标示了楼栋号、房屋面积、表总价、成交总价,没有按照规定标示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套内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内容,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房地产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分析点评】《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记者 韩玉砚 特约记者 王波 通讯员 李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