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特色

1、民航乘务员专享意外险

2、最高可享200万意外保障

3、意外医疗100免赔,100%赔付二、保险责任

三、产品介绍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本保险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保。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国务院“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成立。2007年9月29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亿元。截至2017年1月,公司已有14家二级机构开业运营,分支机构数量达到258家。

1.适用人群: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民航飞行员、空乘人员;

2.职业范围:民航飞行员、空乘人员;

3.限购份数:1份;

4.保障期间:1年;

5.保障区域:中国大陆。四、重要告知

1.被保险人应为境内民航公司所有的民用航空器飞行员、乘务人员,不包括直升机、救援飞机、特种表演或飞行任务飞行员以及空中警察。

2.医疗机构

(1)本产品仅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2)北京市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四川省宜宾市所属医院以及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和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就医均不予理赔。

3.报案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出险后24小时内及时报案,积极履行出险后的通知义务。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拖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意外身故/伤残

(1)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2)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5.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100免赔,100%赔付。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6.高风险运动除外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为保险除外责任。

7.生效日期

投保支付成功后最早次日零时生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