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与说明书不符,认定欺诈要赔钱吗

【案例】

2006年8月28日,樊先生在市某通讯商场买手机。销售人员向其推荐了一款品牌手机,樊先生欣然购买下来。随后,他发现手机没有摄像功能,于是要求退货。但经销商认为这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拒绝退货。樊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经销商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退货并双倍赔偿购机款。

性能与说明书不符,认定欺诈要赔钱吗

【法律解析】

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通讯商场向樊先生出售手机的性能不符合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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