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关于非法集资,你应该知道这些!

成小法有话说:

非法集资往往具备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宣讲会、传单、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期成小法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揭示非法集资行为的以上特征,提示社会公众“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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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等通过融资平台推介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2012年8月,段某某等成立融资平台公司---四川融鼎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鼎鑫公司)后,通过在小区设点派发传单、现场介绍、口口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多个投资项目,以月利率1.2%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5000万元。

案发后融鼎鑫公司和被害群众达成了债务清偿协议、担保协议,被害群众挽回了大部分损失。2017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段某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

2.作案手段

以融资平台公司为推介平台,通过在小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点派发传单、现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

李某某等以发售私募基金方式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成都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都江堰某会馆工程为投资项目,以关联的澳宜天信合伙企业吸纳有限合伙人的方式,制作、宣传、发售“澳信定投基金”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3000万元。

2017年4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作案手段

此类非法集资手段名义上是发售私募基金,实质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目的,在发售“私募基金”过程中,公开宣传,并承诺还本付息,属于以发售虚构基金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汪某某等以投资黄金业务为名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2012年6月,成都金银街公司在未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成都地区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黄金投资的“金生金”“金管家”业务,吸引被害群众以现金购买黄金,并将所购黄金委托公司保管或出售,公司承诺按购买黄金的数量每月返还1%比例黄金作为利息,期满后以时价回购。至案发,共计造成被害群众损失约5亿元。

2018年6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汪某某等二十余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2.作案手段

此类非法集资名义上是销售黄金等贵重金属饰品,实质不具有销售黄金等贵重金属饰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为主要目的,系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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