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灵山男子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 曾做出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

钦州灵山男子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 曾做出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

关于对劳有铉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罚公告

劳有铉,男,汉族,1999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灵山县那隆镇人。于2017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经体检政审合格被确定入伍,在武警深圳支队服役。该同志入伍以后,不能端正服役态度,思想消极,怕苦怕累,新兵分配下队后,不愿当兵服役的想法更加强烈。部队干部骨干及其父母多次做其思想工作,明确指出拒服兵役严重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该同志思想仍未转变,甚至做出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严重扰乱了部队正常秩序,被武警广东总队作除名处理。

该同志因自身原因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在军队和地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明法纪、惩前毖后,帮助全县适龄青年进一步树立依法服兵役意识,维护征兵工作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6条、第67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30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44条规定,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劳有铉拒服兵役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按照灵山县2017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实施经济处罚13200元,由那隆镇政府执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则移交县法院强制执行。

2.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个人户籍 “服役状况”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4.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5.取消其义务兵优待金和家庭军属待遇资格,由那隆镇政府和县民政局执行。

6.通过灵山电视台、《今日灵山》报等新闻媒体向全县通报。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今后,在我县依法征集送入部队兵员中,凡出现拒服兵役人员,一律严肃依法予以处罚。特此公告!

广西灵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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