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庆城县

事故经过

2018年3月8日16时10分,环县木钵镇刘家塬行政村驾驶人姚某某驾驶甘M·××390“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4人),沿G211线由南向北行经324Km+920m处(庆城县三十铺镇境内)时,与对向行驶的庆城县驿马镇熊家庙村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甘肃麦德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甘M·××553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甘M·××557挂)发生正面碰撞。造成甘M·××390小轿车内4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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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姚某某饮酒后(49.62mg/100ml)驾驶机动车在限速70KM/h的路段上以77.1KM/h~80.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李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货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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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教训

有一种叮咛叫滴酒莫沾,有一种期盼叫一路平安。愿每一位驾驶人记于心,践于行,牢记事故“杯”剧,不做千古“醉”人。请您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来源:甘肃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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