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召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四份收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水泥供销关系,且数量为55吨,召陵法院通过走访本市两家水泥商户,又查询中国水泥网提供的数据,当时水泥价格应定为360元/吨。5月27日,召陵法院执结一起水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冻结并划拨张某资金19800元。

召陵:不服判不履行?直接冻结划拨存款来治你!

5月27日,召陵法院执结一起水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冻结并划拨张某资金1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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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是经济水泥生意的商户,2011年4月19日至20日,向被告张某供应水泥55吨,被告出具了收到条,认可分别收到16吨、15吨、14吨、10吨,共计55吨水泥。但是四张收条上,未标明水泥的品牌、单价等核心要素。其中有一条单据上,注明“单价415元/ T”,但时间久远,标注人说不清楚。双方因具体拖欠的水泥款数额是多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3月,王某诉至召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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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四份收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水泥供销关系,且数量为55吨,召陵法院通过走访本市两家水泥商户,又查询中国水泥网提供的数据,当时水泥价格应定为360元/吨。故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水泥款19800元。

张某不服,又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漯河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张某还是不服,多次表示要继续申诉、上访,但这不影响二审判决的生效。

2019年5月22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27日,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显示出张某有2万多元存款出现在某银行,执行人员立即对该款进行了冻结,划拨,案件终于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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