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首起妨害国边境案判决,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实刑,并处四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罚金。

该起案件以临沧市凤庆县的宗某为首,2018年3月份以来,多次组织临沧市永德县赵某某、王某某,临沧市镇康县禹某某,大理州祥云县朱某某、李某某多次运送47名“三非”人员从孟定非法转运至昆明,在2019年6月16日再次实施运送12名“三非”人员绕道昌宁逃避检查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时被昌宁警方当场查获。

该案为首起昌宁警方查破的妨害国边境案件,同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涉及地域广泛,被列为部级挂牌督办案件督办。经过昌宁警方艰苦卓绝的内存内查外调获取大量证据,证实了宗某等人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16日,昌宁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052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对宗某等六人做出有罪判决。其中朱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宗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禹某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赵某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付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某义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该案首批判决的6名犯罪人员均为从事黑客运的驾驶员,为获取高额的运费,非法运送“三非”人员绕关避卡逃避检查,殊不知已经触犯刑法,危害的是国家管理秩序,面临的将是身陷囹圄。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陈爱玲 程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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