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为WEFore原创。

「世经研究」银行大额风险管理办法落地,银行业务再上“紧箍咒”

在经历了公开征求意见后,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银行同业业务再上“紧箍咒”。

《办法》的推出是为了有效防控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将过去散落在各个监管法律法规中的关于集中度风险的要求综合,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原则。

一、政策背景

国内外银行业实践表明,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许多欧美银行通过表内贷款、投资以及表外实体等多种形式对单家客户进行授信,造成风险过度集中。金融危机后,随着经济下行和市场波动,银行对客户的过度授信风险使得银行遭受巨大损失,一些银行甚至破产倒闭。为有效管控大额集中度风险,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从国内情况看,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目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根据国内银行业实践,借鉴国际监管标准,制定并实施《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抑制金融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

二、政策内容

《办法》按照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关联客户、同业客户等分类方法对各类客户分别提出量化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并把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含表内外)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一是明确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此前并未明确具体报告上报期限。

二是新增要求,对于非同业集团客户成员包括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该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按照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标准执行。

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即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0.15%的基础资产,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将风险暴露计入产品本身,无需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四是设定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2018年底),相当于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

五是完善附加风险暴露计算规则,明确指出,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世经研究」银行大额风险管理办法落地,银行业务再上“紧箍咒”

三、政策解读

(一)监管力度略有放松,监管实质未变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3方面略有放松,体现出监管从实际出发,防止为了防范风险而产生新的风险的考虑。一是过渡期适当延长。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而正式稿将这一时间放松至2019年12月31日。二是对于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将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而在实际操作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可能涉及众多债务人,无法完全穿透。正式稿规定“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三是附加风险暴露。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管理人、增信主体等违约可能对银行造成损失的主体计算附加风险暴露,正式稿规定“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从本《办法》来看,监管的力度均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略有放松,表明监管层充分考虑了市场反馈,适时适度放宽了监管要求;但监管文件中的核心内容,例如本《办法》中对于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计算方法等均未作改动,表明监管的态度没有改变,防风险、降杠杆依旧是今年的监管重点。

(二)匿名客户压力减轻,提升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

《办法》对匿名客户的定义有所放松,尤其对底层资产为零售资产,房贷,小微企业债权的情况做了不小放松。

根据最新的匿名客户定义口径,正式稿新增了一判定标准如下: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这些规定将进一步提升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降低银行合规成本。

(三)利好大银行、不利于中小银行

《办法》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给予一定的豁免,这对一级资本充足的大行相当有优势,而中小银行后期特别需要对大额风险暴露警惕。不少中小银行原先通过同业理财的链条模式发行的理财产品,未来可能会由于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实施而难以为续,可能引发新的流动性风险。

可见对于大行而言,新规的影响很小。总体上,本办法有利于大行,不利于中小银行。比如对于净资本10000亿的银行而言,若投资一只总规模1000亿的ABS中的100个亿优先级,只要ABS底层单笔基础资产不超过150亿,那么折算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5亿,小于等于10000亿的0.15%,就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而是基金将所投资的100个亿纳入非同业单一客户计算。而对于净资本只有100亿的银行,若投资总规模100亿的ABS或资管计划的其中10个亿,如其底层基础资产单笔金额如果不超过1.5亿,那么折算后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不超过1500万。这样就小于等于100亿的0.15%,即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

所以对多数银行而言,汽车金融ABS,按揭贷款MBS,信用卡等零售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ABS,小微企业贷款的ABS都不受影响,可以不穿透,也不用合并纳入匿名客户,只要单个产品投资额不超过一级净资本15%即可。

四、政策影响

控制通道业务,弱化同业依赖。《办法》实施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的质效。《办法》根据国内银行实际,参考国际监管标准,规定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和计算方法,对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一整套安排和要求,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办法》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