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他人抄袭,作者可以告出版社吗

【案例】

任某应甲出版社约稿,为其编写了一部书稿,并于当年11月出版发行。不久,任某在书店看到乙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书中有大部分内容抄袭了自己为甲出版社创作的书稿,遂要求乙出版社承担责任。乙出版社辩称稿件由高某提供,即使构成侵权,任某应找高某承担责任,与出版社无关。乙出版社应否承担责任呢?

作品被他人抄袭,作者可以告出版社吗

【法律解析】

乙出版社应当承担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所以高某抄袭任某的作品,构成了侵权。但是,高某的剽窃行为导致了乙出版社在没有得到真正的著作权人任某的授权的情况下,以复制、发行方式使用了任某的作品,未对出版的内容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同样造成了对任某的损害。所以,乙出版社理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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