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制式警服、警用标志、

警官证、警用器械等警用品

是人民警察专用装备

其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一旦被不法人员获取利用

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为防止警察用品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株洲市公安局从5月21日起至7月底

组织开展清理整治非法制贩警用品专项行动

对于非法制贩警用品等违法行为

欢迎小伙伴们拨打“110”提供线索!

株洲公安清理整治非法制贩警用品专项行动开始了!

警用服装器械相关法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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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刑法》第281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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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罪名认定详见附件。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第1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第1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株洲公安清理整治非法制贩警用品专项行动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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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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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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