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8月31日上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植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赵某荣、赵某兵、易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迎江区首起生态环境污染案件,由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钱丹昕担任审判长,刑庭副庭长祁隽担任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赵启明参与案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至2017年3月间,由被告人吴某某、赵某荣、赵某兵担任股东的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植物纤维有限公司违反环评报告“严禁生产污水外排”的要求,以厂区补水名义逃避监管私自建设连接厂区污水池与长江的暗管,该公司员工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及被告人赵某兵利用该暗管多次向长江直接排放污水。经鉴定,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总铬、六价铬及有毒物质挥发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私设的暗管向长江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该院委托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该公司造纸废水偷排行为至少对6777m江段水质和水生生物栖息地产生了实质性环境损害,对包括江豚在内的长江水生生物生存质量和生态安全造成潜在生态风险,需偿付由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枞阳县某某植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

  庭审共历时四个半小时,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并当庭播放了视听资料,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就案件性质、危害后果、量刑情节、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等发表了辩论意见。

  合议庭将依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进行评议,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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