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界」浅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最新监管趋势与新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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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浩天信和

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突出提升质量经济,质量发展和质量变革,会议称,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并将防控金融风险列为今后3年头号攻坚任务。中国证监会在部署2018年重点推进的工作中,也强调要重点做好防控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科技监管以及《证券法》修订等工作。

进入2018年,全国两会继续强调“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等信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新经济,独角兽企业登陆A股成为监管层乃至市场各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与2017年的监管态度相比,改革推进节奏有加快迹象,结合证监会2018年的发文,本文浅谈2018年并购重组的监管态势以及新规的影响。

并购重组的概述

本文笔者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按购买、出售资产额来简单划分为三大类,即“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小额并购重组”。

一、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作出了规定,即购买出售资产总额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满足三者条件之一,则应界定为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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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组上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重组上市,也是我们常说的“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的,根本变化包括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指标的100%时,则构成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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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额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其他的一些达不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小额并购重组,例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的,也是需要监管部门进行审核,满足相关条件,可享受“小额快速”审核通道。

并购重组的监管趋势与新规影响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占企业并购交易总额的比例持续上升,资本市场已成为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平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公司质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纵观2018年证监会的总体监管趋势,从“依法、从严、全面”到“从宽”、“从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重组上市仍然加强监管

2016年修订了新的《重组管理办法》,完善了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重组上市条件与IPO等同成为一个业内行规,提高了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纵观全年,重组上市仍然强调加强监管,但是监管态势逐渐呈现出“从严到宽”的过程。

2018年2月23日证监会《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要求企业IPO被否决后要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严控IPO项目绕道重组;后2018年10月证监会又发布《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相关政策答记者问》,证监会将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

证监会发布新的标准,有利于回应市场需求,统一被否企业重新申报IPO的监管标准,支持优质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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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市场化并购、提高审核效率

截至2018年1-9月份,全市场发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近3000单,同比增长69.5%,已超去年全年总数,交易金额近1.8万亿元,同比增长46.3%,接近去年全年水平。这其中,仅117单需证监会审核,行政许可比例由去年的不足10%进一步下降至4%,市场活跃度大大攀升。

2018年国庆假期后,证监会针对小额并购交易,推出快速审核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取消“预审-反馈-沟通”,中介机构和公司直接上会面对重组委员的问询,为企业开展市场化并购争取时间。同时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具体规定了相关适用标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一)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二)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适用该通道的首单已由拓尔思在受理后直接提交重组委审议,审核效率大幅提高。经笔者查询,2018年10月18日,拓尔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的推出,直接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简化行政许可,压缩审核时间。这种“小额快速”审核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证监会审核的效率,同时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的开展,把并购重组事项的重点引导到小额并购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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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松管制,募集配套资金由禁止到允许

2018年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进一步解答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注意事项、监管要求等相关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对原有《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规定“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进行修改,对于募集配套资金,放松管制,明确允许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偿债和补流,这样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更好地提高上市公司对并购重组的积极性,满足企业后续产能整合、优化资本结构等切实诉求,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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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股份回购规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专项修改完善股份回购制度。针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案从三个方面对该条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

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

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同时证监会贯彻落实公司法修改决定,积极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发文将积极推进以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工具的试点,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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