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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健康”这三个字,对于很多人来说,都不是陌生的词。

痔疮、颈椎病、乳腺增生……这些病在现在看来,已经成了常见病。

还有一些,比如乙肝、卵巢囊肿、超重等等,甚至都已经需要治疗了。


有的人就觉得,大家都有这些毛病啊,这么常见的病,怎么可能买不了保险呢?

确实,随着现在生活节奏的越来越快,生活压力的增大,现在大家可能身上的小毛病越来越多了。

但是,这不代表,因为有“小毛病”的人多了,保险就可以随便买。


大家如果有投保健康险的经验都会知道,买保险之前,会有一个“健康告知”。

有些产品的健康告知之详细,可以说是“查户口”一样。

这也问,那也问,能想到想不到的都问。


这个时候,可能有很多小伙伴就会有点郁闷了,我有这个小毛病,健康告知是选“是”还是选“否”呢?

选“是”会不会有什么影响?会不会就不让我买保险了?

选“否”的话到底安全不安全啊?以后会不会不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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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的流程,买保险,是一定要进行如实的健康告知的

但是呢,有些代理人可能就会说,没事,选否全选否,两年以后保险公司不赔也得赔,赔不了你找我!

哦呦,保险公司是你家开的吗?你说赔就赔?

一定赔?我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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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因为健康告知的原因,文文大保贝儿已经“失去”了好几个客户了。

因为我要求客户进行如实告知,客户嫌我麻烦,转脸就去找了指导他们全填“否”的代理人。

我能怎么办,我也很无奈啊。


可是,全填“否”的客户,真的对自己买的保险都是放心的吗?

不,他们的内心还是有疑虑:为什么,这个代理人说不如实告知也能赔?真的是文文大保贝儿“事多”吗?

如果,真的有不用健康告知,过了两年还一定能赔的保险,全国人民都应该去买保险,而中国,也就不会有人再想开保险公司了。

生了重病再去买保险就好了啊!


为什么还要好端端什么事也没有的去买保险?

反正熬过两年保险公司都能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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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看,有这样的事发生吗?没有啊!

先上法律条款——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法律条文比保险合同还晦涩,还难懂,对不对?


没关系,文文大保贝儿用人话给你翻译一下:

1、买保险之前,需要进行如实告知。如果是故意不进行如实告知,或者是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的,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与你签订的保险合同。不仅发生事故有可能不赔钱,甚至连已经交的保费都有可能不退回。(保费也没了,保额也没赔,惨不惨,你自己说,惨不惨)

2、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已经知道你有没有如实告知的事情了,或者说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知道了,但是超过了30天,保险公司还没有要跟你接触合同,那么,以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再跟你解除合同了,保障继续有效。(保险公司知道一些情况之后,本来可以选择和你分手。但是想了想,可以继续跟你在一起,就不分手了。)

3、如果我们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过两年了,保险公司就不能再和我们解除合同了。(这一条,就是被众多代理人拿来当“尚方宝剑”的条款。可是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有这么多的内容,你怎么就只看见了这一句呢?)


很多代理人只看到了一句话,就告诉客户:带病投保也没有关系,只要能熬过两年,保险公司不赔也得赔!一定会赔!必须能赔!

我亲爱的朋友啊,“不能解除合同”和“一定能赔”,完全不是一回事啊!

对,保险公司确实“不能解除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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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在买保险的时候是带病投保,而且“熬”过了两年,两年后才出险。

保险怎么赔呢?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例需要具体分析)

一、在投保的时候,已经患有重大疾病

不赔,这是肯定不会赔的,这是非常明显的恶意骗保。

保险公司不但会拒赔,而还会解除合同,保费也不会退还。


二、投保的时候已经有了一些小疾病,两年后,这个小疾病发展成了重大疾病

比如说,买保险的时候已经有了乳腺结节,在两年后查出罹患了乳腺癌。

这个时候,就要看产品的健康告知了。

如果健康告知里明确说明乳腺结节不可以买,那么,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拒赔。(当然,也不否定会出现能理赔的情况)

当然,也有一些产品,是不限制乳腺结节的,这个时候,就可能会获赔。


三、投保的时候已经有一个小疾病了,两年之后,查出了另外一种重大疾病,这两种疾病没有联系

这种情况,获得理赔的可能性大一点点。

但是也有可能,因为在投保时不满足健康告知而被保险公司拒绝。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铤而走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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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带病投保、不进行如实告知,有没有顺利理赔的案例?

有!

但是,我不希望我的小伙伴们,都心怀侥幸去买一份保险。

买保险,买的就是一份放心,一份安心。


而不是不如实告知,每天还要提心吊胆的担心自己的保险“不保险”。

如果有一个代理人告诉你,“带病投保没关系,不健康告知也没关系,两年以后保险公司一定会赔”,请离他,远一点。

如果,是投保人自己故意隐瞒病史投保的,那么,保险法会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

如果,是代理人“诱导”投保人不进行如实告知,那么,保险法也会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但是,这个时候,作为投保人,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是代理人“诱导”自己不进行如实告知的。

证据呢?


与其费劲巴拉的找证据、存证据,找一个不靠谱的代理人,不如在投保前找到一个靠谱的“卖保险的”,选对产品,做好健康告知,放心买保险。

如果你想要找到一位靠谱的保险经纪人,欢迎联系最爱“自卖自夸”,又非常专业的文文大保贝儿~

帮你买对保险,买对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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