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旬阳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被告人李宏山伙同其子李康、李勋采取封堵路口、阻挡车辆等“软暴力”手段,强揽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旬阳县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中的石方开挖工程,总计工程款为2698175.5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同时,因被告人李宏山纠集李康、李勋等人以“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一起,并多次无故殴打他人、阻拦他人拉运混合料、污泥及机械设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关于恶势力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宏山、李康、李勋属恶势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2019年5月27日,旬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李宏山、李康、李勋强迫交易一案。被告人李宏山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李康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553483.8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旬阳三人恶势力强迫交易获利50余万

经旬阳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被告人李宏山伙同其子李康、李勋采取封堵路口、阻挡车辆等“软暴力”手段,强揽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旬阳县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中的石方开挖工程,总计工程款为2698175.5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宏山、李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同时,因被告人李宏山纠集李康、李勋等人以“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一起,并多次无故殴打他人、阻拦他人拉运混合料、污泥及机械设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关于恶势力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宏山、李康、李勋属恶势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旬阳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