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违规发放加班费、违规使用工会费和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等12种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单位和按公务员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注意,以下12种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 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 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 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 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 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 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 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10. 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1. 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2. 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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