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民事侵权专业组 赵勇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为山九仞,功亏一篑!

考过驾照的童鞋们都知道,在科目三(或称“路考”)中,顺利跑了一圈,在最后“靠边停车”打开车门前,一定要在车内侧头观察侧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打开车门下车,否则会直接被判定不及格。

这项操作是不是很容易?事实上,这是一个大坑,面对即将到来的胜利,部分童鞋会麻痹大意,直接打开车门下车,最后栽了跟头。

不仅考试中如此,实际生活中,不少人也会如此,甚至引发了交通事故。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陈某违反禁停标志将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路边,车上乘客谢某在未确定周边安全的情况下就打开左后侧车门下车,与恰好行至该处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许某和乘客隆某受伤,且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谢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隆某、许某不承担责任。

后隆某亲属将陈某、谢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谢某、李某(涉案轿车的登记车主)、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其中,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部分,由陈某、谢某、李某连带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轿车的实际驾驶人(即司机)陈某和涉案乘客谢某,对隆某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司机和乘客之间侵权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侵权”理论。

开车门致人损害,司机、乘客谁来赔?—共同侵权下的责任分担

共同侵权理论

什么是“共同侵权”呢?

“共同侵权”明确规定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条款虽然很短,但是理解起来却是颇为不易,我国学者对此有诸多解释。目前,关于共同侵权制度的研究,主要存在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客观行为说等几种理论。

意思联络说认为,在共同侵权中,数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须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称通谋,或称共同故意。至于数个行为人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发生的侵权行为,则不属于共同侵权。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共同’仅指共同故意,即二人以上‘明知且意欲协力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2]。

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即在共同侵权中,数个行为人有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故意,或者有共同过失,就应当将其行为统一起来视为一个共同行为,按共同侵权处理。这一主张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客观共同说认为,构成共同侵权,不以数个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即可。

此外,上述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了细分,也可以统称为主观共同说。

共同侵权理论的适用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共同侵权”的理解,到底采用的是上述理论学说中的哪一种呢?试看如下两个案例:

在前述案例中,一审法院认定,司机陈某的违反禁停标志停车的行为和乘客谢某开启车门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受害人隆某的损害,二者对此有共同的过错,依据共同过错说,判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司机陈某和乘客谢某均未能尽到各自的注意义务[3],都存在过错,但是二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的过错(实为“故意”),依据意思联络说,二者未构成共同侵权,最终判定二者构成《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分别侵权情形,承担按份责任。类似的还有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

在莫某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5],一审法院认定司机莫某将涉案车辆停靠非机动车道后,默认乘客张某的开门行为,“期间双方必然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因此根据意思联络说或者共同过错说,双方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否定了司机莫某和乘客张某之间存在意思联络,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共同过失,依据共同过错说,判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即使是同一个案件,查明的案件事实也相同,依据共同过错说和意思联络说,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结论,例如第一个案例;共同过错说与意思联络说具有重合之处,重合于共同故意,换言之,意思联络说包含于共同过错说,据此,法院得出的判决结论可能相同,例如第二个案例。

对于“共同侵权”的判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其核心之处在于选择何种共同侵权理论进行适用。因此,在实务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诉求,选择相应的理论学说和诉讼策略。”

[1](2018)粤20民终692号

[2]程啸,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为中心,载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2014)一中民终字第2658号

[5](2016)沪02民终5000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