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传染病早期隔离缺乏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

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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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谢文英)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报告。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是减少人类感染重大疾病的关键环节。在审议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应引起重视。

李学勇委员说:“有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新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时有爆发,原有病原也出现变异性和耐药性等情况,导致人畜共患传染病持续流行。”

刘振伟委员说:“近十年来,我国几乎每一至两年就有1种新发传染病出现,形势严峻。传染病中,共有26种疫病列入《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我国发生的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疫情也都来源于动物。”

资料显示,尽管我国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治工作近年有一定进展,没有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畜禽总体发病率、病死率下降。但是,随着养殖业快速发展,国内动物病原分布日趋复杂,周边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频发,畜禽流通消费方式引发的风险持续升高,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难度越来越大。

刘振伟委员说,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疫情,超过九成是由活畜禽调运引发。目前活畜禽长距离调运依然频繁,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居高不下。要对高风险动物大范围、长距离活体运输实施管控,鼓励畜禽企业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降低疫病传播风险。刘振伟委员建议完善高风险动物移动监管制度,把防治关口前移,强化动物疫病防治,特别是加大对主要人畜共患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长期以来,我国对动物疫病一直采取预防、控制为主的防治策略。然而,随着养殖规模化程度提高,以预防、控制为主的防治思路已经难以满足动物疫病防控的需要。李学勇委员认为,应抓紧修改动物防疫法,增加动物疫病净化根除、高风险动物移动监管等内容,用法律武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来自内蒙古的全国人大代表刘亚声,今年5月参加了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参会前,刘亚声代表特意到当地综合医院感染科作了简单调研。他注意到,目前传染病的直报系统确实在第一时间公布和通报疫情,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的发展,进行医疗救治。但是,在基层综合医院,很多病人入院没有做耐多药结核菌的筛查,加之结防所设备和人员技术力量有限,对耐多药结核菌筛查也有困难。

“这类病人传播的都是耐多药结核菌,传播起来后果非常严重,治疗难度比较大,而且治疗的费用也相对要高很多。”刘亚声代表建议加强对耐药结核人群的筛查。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有两条提到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一是在甲类传染病流行的时候,医疗机构可以对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二是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场所内的一些特定区域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然而,全国人大代表蔡卫平在实践中发现,耐药的结核病等乙类传染病危害较大,需要隔离,却没有法律依据。还有一些传染病刚开始流行的时候,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宣布为疫区然后实施隔离。比如刚开始流行登革热,如果早期的病人隔离起来,对于控制传染源有很大的帮助。为此,蔡卫平代表建议尽快完善传染病防治法。

李巍委员认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入,人口跨国和跨区域大规模的流动,与周边国家对外贸易的日益频繁,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在加剧,这对我们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制定发布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一直沿用至今,没有对内容进行过实质性的修改,对外不能和国际卫生条例相衔接,对内又不能适应我们“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李巍委员建议加快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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