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保科工作人员指出商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品牌厂家生产的两个异形门套,且未告知消费者获得同意修改合同,已经侵害消费者权益,事发后仍有意隐瞒,有欺诈之嫌。”本案中,双方订货付款,合同已经成立,实际发货空调型号与预订空调型号不符,是商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是职务行为,商家应承担责任,在全额退款的同时,消费者要求合理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应当予以支持。

买到过期儿童湿巾……5月,株洲12315为消费者挽回49.32万元/案例

▲ 5月食品类投诉73件,较上月增长14.06%。

株洲新闻网6月3日讯(记者 陈彦圻 通讯员 刘萱)今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举报投诉指挥中心发布2019年5月份我市“12315”举报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5月全市12315机构共受理497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9.32万元。

据悉,5月12315接待总量有所回落,12315信息系统受理投诉647件,其中食品类以73件投诉夺冠,较上月增长14.06%,领先第二名37.74%,涉及肉类、奶制品、烘焙食品、豆制品、其他食品等12类。其中反映食品超过保质期、掺杂使假、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问题,主要因天气逐渐炎热食品储存不当、食品原料不洁、生产过程不规范、经营管理不到位等造成。

买到过期儿童湿巾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4月23日,黄女士来电反映4月20日在株洲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某品牌儿童用手口湿巾纸,付款90元,回家发现包装上的使用有效期限至2019年4月17日,已经是过期商品,多次协商无果,请求维权。

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所接诉后,联系投诉人查验购物小票及商品外包装,确认消费者所述属实,随后派执法人员到商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继续出售的该类过期商品。因消费者时间原因要求电话调解,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商家只愿意退一赔一。调解人员多次与双方沟通,并指出商家售卖过期商品属于违法行为,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按消费者要求予以十倍赔偿,商品不退由消费者自行处理。4月30日回访消费者表示赔偿金900元已到账,对建设所工作人员积极履职帮助维权表示感谢。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本案中,商家销售已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的商品,违反该条规定,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

微信购空调实物与图片不符

消费者获全额退款

5月14日,廖女士来电反映5月10日通过商家业务员微信宣传看中其微信图片中的空调,当日微信付款12000元购买4台,次日商家工作人员送货上门,发现与微信图片中款式不同,查看型号也不符,要求商家按约定提供图片中同型号空调,商家要求另外加钱,双方协商无果,请求维权。

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河北路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派出执法人员到商家查看订货、发货记录,确认订货单和发货单上空调型号不一致,并获悉该商家刚开业,业务人员业务不熟,报错发货型号空调的价格给消费者,业务人员又填单失误,导致发错货,因型号不对消费者当场拒收,商家已运回空调,订货型号价格高于发货型号价格,商家要求消费者补差价才按订货型号发货。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商家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空调型号不符,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后果。因消费者在异地工作,于5月15日为双方进行电话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全额退还货款12000元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500元。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订货付款,合同已经成立,实际发货空调型号与预订空调型号不符,是商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是职务行为,商家应承担责任,在全额退款的同时,消费者要求合理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应当予以支持。

订购品牌门套非原厂正品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5月22日,郭女士来电反映3月3日在天元区某品牌门业专卖店订制了门和门套,其中有2个异形门套,货款共计9000多元,5月初收到门和门套,全额付款后,发现两个异形门套的品质有异,经送厂家鉴定,确认两个异形门套非原厂生产正品,要求赔偿。

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接诉后派出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提供了订购合同、付款收据、厂家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商家提供了厂家授权文件、门及门套测量表、厂家发货单等文件;确认所订商品中,两个异形门套非该品牌厂家生产。5月28日召集双方调解,商家解释称因门套为异形,厂家无现成模具,担心影响交货时间,擅自在其他加工厂订制了两个异形门套;消费者认为商家并未提前告知,且在发现两个异形门套品质有异后曾向商家询问,商家拒不承认非品牌正品,还以订制商品不得退货为由拒绝退货退款,是欺诈行为。消保科工作人员指出商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品牌厂家生产的两个异形门套,且未告知消费者获得同意修改合同,已经侵害消费者权益,事发后仍有意隐瞒,有欺诈之嫌。经协商,商家向消费者致歉,退还两个异形门套款项3316元,按货款两倍赔偿并支付鉴定、调解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计8000元,现场转账给消费者共计11316元。消费者对市局消保科工作人员耐心公正的调查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商家以某品牌厂家订制的名义在全部商品中掺入两张非该品牌订制的门套,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有意隐瞒属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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