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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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的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可由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无需本人亲自办理。申请设立、变更公司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只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并不要求法人或股东本人亲自到场签字。

《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客观真实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工商登记机关只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并不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

上述简化工商行政审批的制度规定虽然旨在惠民惠商,鼓励创业、方便企业办照,但也为身份证被冒用等问题埋下了制度隐患。现实生活中,由于创新创业比较活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注册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这就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总结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以下四种救济途径:

一、民事诉讼救济

民事诉讼中可以选择进行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股东资格;通过向法院起诉,达到撤销自己股东身份的目的。当然也可以进行公司其他纠纷诉讼或者是选择侵犯公民个人姓名权诉讼等等,具体根据个案选择适合的诉讼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后,应当根据这个条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处理举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调查材料,如果确认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时的股东、经营住所等重要事实的材料均属虚假,且情节严重,应予以撤销公司登记。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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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查询,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再审行政判决书【(2017)鲁行再16号】和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与于某、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吴某、中山某某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中中法行终字第61号】案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相关类似案例中当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和伪造以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是依据不真实的材料所办理的登记的情形,无继续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该行为也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项)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2】62号《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规定,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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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立案。

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证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不法分子绳之于法,注销公司登记。

而在诉讼方式的选择上,由于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冒用身份信息设立的公司都是“皮包公司”,工商部门系统内申请人留存的公司电话和住址常常都是虚假的,被冒用人察觉权利被侵犯后,公司已无迹可寻。因此,现实中有部分法院支持被冒用人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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