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1民初2761号

原告:许某某

被告: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安华西里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一拾壹公司)、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安华西里店(以下简称安华西里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紫来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许某某、被告柒一拾壹公司、安华西里店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退还购物款12.5元,赔偿1000元并连续7日登报公开道歉。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7日许某某在安华西里店货架上发现一袋漏气变质的辣媳妇山椒凤爪,遂故意购买该商品,营业员在许某某付款后发现该商品存在问题,将该商品收回准备更换。许某某与营业员发生争议并报警,在民警见证下坚决要求安华西里店交付有问题的商品。现许某某认为安华西里店故意销售腐败变质商品,且该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故诉至本院。

二被告辩称,辣媳妇山椒凤爪属于种类物,许多商场、超市均有销售,涉案商品系许某某从其他经营场所购得,并非二被告出售。

许某某提交了购物小票、辣媳妇山椒凤爪一袋。二被告对许某某提交的购物小票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二被告否认辣媳妇山椒凤爪系其出售。本院查证后认为,该商品属于种类物,许某某未能证明系从二被告处购买,故本院对许某某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7日许某某从安华西里店购买了辣媳妇山椒凤爪一袋。

另查,2017年至今,许某某作为原告在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对各超市提起的诉讼超过百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许某某以购买不合格商品为由提起诉讼索要惩罚性赔偿的次数过多,与一般消费者的购物习惯相悖,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辣媳妇山椒凤爪属于种类物,仅凭购物小票和商品实物不足以证明该商品系由安华西里店售出,故本院对许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许某某自述其在明知涉案商品腐败变质的情况下仍故意购买,并在营业员要求更换时予以拒绝。上述陈述亦足以证明安华西里店未向其销售不合格商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许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紫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丹青

书  记  员   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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