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夏河县关于在城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夏河县关于在城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夏河县关于在城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众所周知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严重污染城区空气质量,同时有害气体会强烈影响身体健康,并且容易引起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保障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健康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委、县政府决定,2019年春节期间在县城实行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2019年春节期间,步行街至拉卜楞寺院周边、王府桥至洒乙昂整个南山区域(包括海螺湾广场)实行严禁一切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在禁止区域范围燃放烟花爆竹者,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可燃放区域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城全域禁止放孔明灯、氢气球等物品。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希望全县人民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从自身做起,劝导身边的家人及朋友,不燃放烟花爆竹。为全县人民过一个欢乐、健康、环保的春节贡献微薄之力。

七、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区域详见附图。

夏河县公安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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