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文化金融政策整体效应凸显,总体上积极性远大于负面性。无论从金融体系的构建,还是在文化债券、股权融资方面,文化金融政策更好地发挥了文化市场的机制优势和正向激励作用。

让政策充当文化金融的“支点”

魏鹏举认为,

首先,到2018年底我国文化金融体系不断健全,各地政府对文化金融政策的完善都在逐步加强。去年,各地都已建立文化专营支行。虽然文化产业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但在文化信贷的发放上,专营支行只要做到专人、专业考核和专业匹配,就能提前防控好风险,只要掌握好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针对文化企业的信贷也会越做越专业、越做越健康、越做越稳定、越做信心越强。

其次,文化债券方面。2018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其重点就落在文化领域。随着对文化债券研究和创新的不断探索,也进一步推动政策不断完善。比如针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等公司发行的债券,正是文化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表现。

再次,文化领域股权投融资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比如,2018年万家文化股权融资案,就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最终证监会也对其进行了公开处罚,为文化企业敲响了警钟。使用好金融工具,不仅要创新,还要守正,注重风险的防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让多重创新推动的文化产业出现严重倒退。

最后,财税政策的金融杠杆作用越来越明显。如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由直接补贴形式转变为投贷奖联动方式。这样既避免了财政补贴中无法全面掌握企业信息,导致补贴不对称的问题,也可以发挥资本方作用,让资本来判断项目的好坏,使得财政投入转化为资本撬动的杠杆,令财政投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一方面

用市场化的手段令财政投入完成杠杆作用。近两年大力推动的文化领域PPP模式,就是一个更广泛的、更符合文化领域特征的政府与社会资本结合的文化合作模式。针对部分公共服务投入与影响效力偏低的领域,如果能够把更多的财政投入和社会资本投入捆绑在一起,做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向推动,不但会让财政投入更有效力,也会让文化发展做得更好。既保障了财政在文化领域投入后的效力,也能帮助文化产业补齐短板,让内需得到进一步刺激,文化的国际化程度也会进一步提高。

另一方面

税收政策制度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除了对地方政策进行统筹,避免出现类似霍尔果斯这样的过度优惠,减少“候鸟型”文化企业的出现,国家层面也应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文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针对从事内容创意的企业,应该从税收上做到正向引导,激励文化产业发展。

此外,增加合理避税的立法指引,如捐赠可以减税;比如鼓励明星成立工作室减税(工作室不仅可以提高就业率,还会带动更多的市场活动)。只有清醒认识问题,深入研究,用理性的声音引导舆论,提出具体和明确的可行性建议,才能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

让政策充当文化金融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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