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息,因媒体传播,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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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就是不真实的信息。

虚假信息、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

报导的真实性是新闻价值的要素之一,是新闻的生命,无论何种媒介都必须遵循新闻真实的规律。但是网络自身的传播特点为虚假信息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虚假信息泛滥给企业或个人带来的损害比起传统媒体来有过之而无不及,互联网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交互性,任何一个网站都能生产和发布信息,为所有传播信息和发表观点的人开辟了一个几乎不受限制的空间。正是这种无限的自由性使一些信息造假者和谣言传播者能够在网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或有意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混乱。

网络不是第一媒体,但却是注意力经济时代的第一传媒。这就是微软、谷歌、大型门户网站、娱乐服务型网站能够迅速超越传统行业,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航母的原因所在。网络在当今社会的影响力迅速膨胀,所以互联网也就演化为企业快速成长的发动机。而不管您从事什么样的行业,未来都离不开互联网。如同印刷媒体的出现开辟了新闻传播史的新纪元一样,被称作“第四媒体”的互联网实现了人类传播史上的又一次革命。

但是网络媒体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一方面感受着互联网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它给人类社会带来得诸多负面效应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明知是虚假信息,因媒体传播,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媒体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例证

一是曾有人在网上散布某地交通银行行长携款潜逃的虚假消息,结果造成储户挤兑的后果,还使该行遭受了 125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和2050万元的间接损失。而一些网站的记者为了尽快发布独家新闻,直接采用网上一些未经核实的材料,严重误导受众。在国际上,已经屡次发生传媒因疏于核实网上的信息,而陷入报道失实的困境中的事件。更严重的是这种报道一旦被多家网站转载,就会使虚假信息进一步蔓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二是2015年4月23日微信中有传言称,多部门联合开会,认为股市已出现局部泡沫,建议提高印花税、恢复资本利得税,要求控制杠杆风险等。24日证监会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已注意到相关微信传言,传言是虚假信息。证监会表示,“我会已注意到相关微信传言,传言是虚假信息。希望广大投资者要仔细辨析信息来源,不要误传误报。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运行秩序的,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证监会每周例行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作为新闻发布平台,会第一时间发布有关政策信息。

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时,要怎样处罚依据情节而定,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规定处罚。

虚假信息,因媒体传播,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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