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法》——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

考点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P63)

1.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2. 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共 5类),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 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2017年简答题)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相关链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 提供担保;

(4)与本公司交易

违反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从事相竞争业务: 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 勤勉义务

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质询。

考点2: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2009年综合题)(P65)

第二章《公司法》——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

第二章《公司法》——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

(一)具体法条表述

1. 股东代表诉讼

( 1)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

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2018年新增)

1. 股东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 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

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 列为共同原告。

2.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3.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

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 3:公司财务与会计(★★)( P73)

1. 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 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3. 开立账户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4.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决定。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无自由)

5. 分红权( 2012年简答题)

( 1)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②缴纳所得税;

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

⑤提取任意公积金;

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 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

东 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公司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分配利润。 【相关链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

6. 公积金

( 1)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除外)、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转增公司资本。

( 2)法定公积金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②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 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 3)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没有限制,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 25%的限制。

( 4)资本公积金

①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 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

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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