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所诉行政行为在起诉时已有其他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了诉讼但并无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作出,那么无论该案已经开庭或者正在上诉程序中,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原告的起诉依法立案,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并案审理,或追加第三人,或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剥夺相对人的诉权。针对这一现象,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行政诉讼规定驳回针对被羁束诉讼标的的起诉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而是为了维护司法审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导读:针对征地拆迁中的某一行政决定,别人诉了,你还能诉吗?法院因有人起诉在先而驳回你的起诉该怎么办?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针对征地拆迁中的某一行政决定,别人起诉了,你还能诉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某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常常是成百上千的个体,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部分被征收人形成了维权团体,该团体也很难囊括所有的被征收人。在涉及人数较多的同一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往往会形成多个维权团体。这些团体成员的想法、利益诉求、素质各不相同,更为重要的是,其委托代理的维权律师往往也不相同。不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甚至不是同一地域的律师。因此,在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时,因律师的风格、诉讼策略等差异,针对同一行政行为,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各不相同。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诉讼都立即提起为宜,律师会根据诉讼策略选择合适的起诉时点,这样就会导致同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有前有后。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此为由驳回在后的起诉,或者不准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此到达节约司法成本的目的。

针对这一现象,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行政诉讼规定驳回针对被羁束诉讼标的的起诉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而是为了维护司法审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而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性来自于对案件事实的严格把握和对法律问题的详细分析。律师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参与者,扮演者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提出法律观点的重要角色。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主体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原告律师在诉讼中承担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因此,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针对同一诉讼标的,每一个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享有参加诉讼的权利,包括委托律师、参加庭审、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等,即依法享有充分的诉权。这既是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审判终局性的重要保证。如果不严格适用限制诉权的法律法规,则很容易导致相对人的合法诉权遭到侵夺,同时也无法达到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产生结案不结事的结果。因为未经审判的当事人很难理解并信服人民法院对其他人起诉所作出的判决。

针对征地拆迁中的某一行政决定,别人起诉了,你还能诉吗?

针对因诉讼标的被羁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我们首先向大家介绍相关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通过对法条的分析,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适用该条法律驳回起诉应当满足以下两点:

第一,判断条件是羁束文书已生效。这又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进行理解。首先,生效的是裁判或者调解书,而不是其他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以裁判或者调解书以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为由驳回起诉不符合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其次,是文书已生效,对裁判而言,是经过终审裁判的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或者一审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上诉期限经过,此时裁判才生效,相关的诉讼标的才能被生效裁判羁束。对调解书而言,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只需要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但调解协议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文书。

第二,判断时间是立案时。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是对原告起诉权的否定,是对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行为的纠正。因此,判断是否符合驳回起诉的条件,应当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时的情形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所诉行政行为在起诉时已有其他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了诉讼但并无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作出,那么无论该案已经开庭或者正在上诉程序中,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原告的起诉依法立案,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并案审理,或追加第三人,或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剥夺相对人的诉权。

针对征地拆迁中的某一行政决定,别人起诉了,你还能诉吗?

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我们的重要救济权利,不服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是自身权利的救济方式,也是倒逼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方式。广大被征收人应当重视诉权,积极行使权利,人民法院也应当重视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诉权。另一方面,根据诉讼策略选择不同的起诉时点是律师运用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定起诉期限在拆迁案件中是当事人能够运用的重要期限利益,已经委托了律师的当事人要尽量配合并理解律师的诉讼安排,对于刚刚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时向律师反映,不要自行急于起诉后再通知律师。多与律师沟通,委代双方通力合作才能达到最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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