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应得!王过渡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始末

【扫黑除恶进行时】

黑恶势力

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

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近日,西安中院二审公开宣判了王过渡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案。最终,该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发生在西安市农村地区,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以王过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担任村委会主任一职,纠集笼络他人,采取非法手段操控村委会选举,非法采砂买沙、放贷、强揽工程,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非法获利三千余万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王过渡等人的依法严惩,彰显了司法权威,对巩固基层政权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大意义。

罪有应得!王过渡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始末

案情简介

罪有应得!王过渡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始末

被告人王过渡,曾用名王过度,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北秦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9月16日减刑释放。

(其余十七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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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介入西安临潼渭北开发区工程建设,王过渡、王超勋等人先后于2013年5月29日、2014年1月23日、2015年9月16日注册成立了西安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秦建筑公司)、西安北秦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秦人力资源公司)、西安北秦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秦物业公司),其中被告人王过渡担任北秦建筑公司、北秦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超勋负责北秦建筑公司的财务管理,并担任北秦人力资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冲接受王过渡的安排,负责北秦建筑公司承揽工程的现场管理;被告人王小光在被告人王过渡的授意下,负责北秦建筑公司承揽工程的管理以及向工地供沙石;被告人吴传军听从王过渡的指挥,召集社会闲散人员,打击竞争对手,欺压、残害群众,为组织谋利提供非法暴力支持;被告人王军宁接受王过渡的安排,负责协调管理北秦建筑公司承揽工程的人工、机械。为扩张组织势力范围,被告人王过渡还利用前科共犯、同学、同乡关系,纠集骨干成员王超勋、王冲、吴传军、王小光、姚刚、王军宁,笼络被告人楚朋朋、王纪权、李北京等人壮大势力,杨明涛、陈文航、王力、何航亦参与其中,以采沙卖沙、放贷、承揽工程为主要获利手段,积极实施了一系列为争强斗胜、聚敛钱财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王过渡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员结构稳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被告人王过渡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起着决策、指挥、协调和管理作用,对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活动及其组织经济收入具有直接指挥权、控制权、支配权,系该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被告人王超勋、王冲、吴传军、王小光在组织中分工明确,多次积极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王军宁、姚刚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北京、陈文航、楚朋朋、王纪权、杨明涛、王力、何航知道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活动,仍接受组织的管理,系该组织的其他参加者。被告人王过渡要求组织成员对其决定绝对服从,对违逆其意志的成员动辄辱骂,令其难堪。同时,通过发放工资或者节日慰问物品,或者采用任命组织成员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分包部分工程让其从中谋利的方式笼络人心,从而实现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自该组织成立以来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通过非法采沙卖沙、放贷、承揽工程,以及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案发后,经审计,仅北秦建筑公司、北秦人力资源公司银行账户累计流入资金达三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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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除将部分违法所得用于组织日常开销外,部分用于租赁办公场所、装修、购买车辆、村主任贿选、发放组织成员工资、伙食费、慰问费、为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摆平事端,以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王过渡购买的陕AGN111奥迪A8L车辆一台,从北秦建筑公司搜查并扣押现金255500元,冻结王过渡及其妻封媛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284512.33元,冻结王超勋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3000元。

该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伤害他人,欺压群众,打击竞争对手,强索他人财物,长期把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职务,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临潼北田地区和建筑工程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以被告人王过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在王过渡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分别实施了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1

故意伤害罪

2015年4月4日,王漫从被告人王过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信丰合作社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王漫无力偿还。2016年4月17日,王过渡得知王漫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办东渭阳村村委会开会,带领被告人王冲等人赶到村委会,将王漫从会议室叫出,在村委会门口对王漫拳打脚踢实施殴打,导致王漫面部、腰部受伤,十颗牙齿脱落,其余牙齿不同程度松动。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鉴定:王漫口腔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

聚众斗殴罪

2014年12月,被告人王过渡以自己名义注册登记的北秦建筑公司承建润秦大道工程,该路段施工至临潼区北田街办西渭阳村段,西渭阳村村民于璐、于楠(均已判刑)纠集数名西渭阳村村民前往施工现场阻挡施工,在与北秦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被告人王冲进行交涉时发生冲突,王冲将情况汇报给王过渡,王过渡遂纠集被告人吴传军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吵骂。在王过渡的授意下,王冲又纠集被告人王小光、楚朋朋、王纪权等人持械到施工现场和于璐、于楠等人斗殴,于璐、于楠逃至家中。吴传军因王过渡被辱骂,即纠集被告人李北京、陈文航等人,李北京又纠集被告人任攀、徐大浩等人,陈文航纠集被告人李真等人,被告人王超勋开车送来洋镐把、砍刀、斧头等作案工具,在于璐家门口再次与于璐、于楠打斗,并对于璐家门窗进行打砸,造成于璐家门窗等财物被损坏,于璐、于楠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于楠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王超勋等人代表北秦建筑公司向于璐、于楠赔偿55000元。

3

强迫交易罪

2015年,被告人王过渡以自己名义注册登记的北秦建筑公司承接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市政道桥公司)在润秦大道项目的机械、人工,在施工期间,北秦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被告人王军宁得知该项目需要打降水井后,将该情况汇报给王过渡,王过渡指使王军宁停止机械施工,迫使该项目停工约一个月时间。市政道桥公司迫于施工期限压力,在自有降水井工队的情况下,无奈与北秦建筑公司签定了降水井施工合同,项目才得以恢复施工。该合同中降水井每米260元,案发前已施工2460米,涉案价值639600元。

4

非法拘禁罪

1.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过渡因个人恩怨逼迫范某某到北秦建筑公司,迫使范某某脱光衣服,并与被告人王超勋、王冲一起持械对范某某进行殴打,持续数小时,导致范某某头面部、胸部、臀部软组织伤。十余天后,王过渡再次威胁范某某,让其到北秦建筑公司,伙同他人用同样的手段对范某某进行殴打。

2.2015年4月4日,王漫从被告人王过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信丰合作社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漫无力偿还,被告人王过渡便安排被告人王超勋向王漫索要债务。2015年10月底的一天19时许,王超勋等人将王漫从临潼区文化路某饭馆带至北秦建筑公司并伙同被告人王冲等人对王漫拳打脚踢,要求王漫打欠条并书写还款计划。当晚23时许,王超勋、王冲将王漫押至王漫家中,并要求王漫妻子韦巧利签字同意,因韦巧利撕毁还款计划,王超勋和王冲对王漫夫妇辱骂、威胁,王漫在二楼与其妻商议时,王超勋、王冲等人把守一楼,后王漫因紧张从二楼坠下,致腰椎、左脚骨折。次日,王漫在兰州军区临潼疗养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王冲、王晶晶等人又赶到医院,以威胁、殴打的手段,逼迫王漫偿还债务。

3.2013年,田高锋因北秦建筑公司车辆碾压其父坟墓,阻挡车队经过,被告人王过渡、王超勋、吴传军等人预谋在北秦建筑公司内殴打田高锋。迫于王过渡压力,田高锋、田飞飞来到北秦建筑公司,王过渡、王超勋、吴传军等人对田高锋、田飞飞进行拘禁、威胁、殴打,要求田高锋不得阻挡北秦建筑公司车队通行。约一个小时后,田高锋、田飞飞离开北秦建筑公司。

5

寻衅滋事罪

1.2009年底,孙健康承包中铁一局集团行北渭河特大桥工程项目施工,便道工程由王远、王铁权、王增战具体负责。被告人王过渡阻挡王远等人拉运土方,争抢工程未遂后,便安排被告人吴传军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同时纠集被告人王小光在临潼区北田街办滩王村附近道路持械阻挡拉运土方的工作人员,砍伤张全武头部,打砸车辆,造成部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孙健康为修车、看病支付费用3.5万元。

2.2012年,被告人王过渡从王联运处承包渭河北岸大坝土方拉运的外围处理和拉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村民因土地赔偿问题多次找现场施工人员交涉,王过渡得知后安排被告人何航、王力等人做好殴打当地村民的准备。2012年6月2日11时许,临潼区行者街办张庄村西组村民张马牛、李红梅等人再次因承包地赔偿款到工地交涉。王过渡现场指挥王力、何航等人持械对村民张马牛、李红梅等人进行殴打,何航开装载机将村民的摩托车毁坏。经鉴定:张马牛、李红梅二人损伤均构成轻伤。

3.2013年初,被告人王过渡将西安渭北(临潼)温商高端制造产业园(以下简称温商产业园)临时围墙工程温梁村段承揽到手,王过渡安排由被告人姚刚负责该工程施工,同时安排被告人吴传军处理其他事项。施工期间,温梁村村民因不满该工程由外人承揽,故多次阻挡施工方拉料。4月1日,在王过渡的授意下,姚刚、吴传军预谋,组织人员对温梁村村民进行殴打,吴传军纠集被告人杨明涛,杨明涛又纠集王铁权(已死亡)等人手持洋镐把、砍刀对温梁村村民进行追打。期间吴传军等人将李朝信、张建全先后抬上越野车带离现场,对二人进行殴打、恐吓一个多小时。在殴打其他村民过程中,导致温世龙、温增社、温高峰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温增社、温世龙伤情均为轻微伤。事后姚刚付给吴传军10万元作为吴传军安排人员的感谢费。

4.2013年3月末,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二路机械土石方工程供料期间,王磊参与沙石供料。被告人王过渡因与王磊有矛盾,即指使被告人吴传军、王小光以拉运沙土车辆压坏滩王村村道为由进行阻挡,吴传军遂纠集数人,手持凶器对王磊拉运沙土车队进行阻挡,殴打司机王虎、张辉、程静,并对车辆进行打砸,造成三辆拉沙土车不同程度损坏,并将三辆拉运车辆扣至滩王村油厂,次日经过王过渡同意后由王磊将拉运车辆取走。

6

敲诈勒索罪

2016年,北秦建筑公司向市政道桥公司第三分公司提供机械租赁、土方倒运及地材供应,用于西安渭北工业区临潼现代工业组团润秦大道东段市政工程期间,被告人王过渡在工程占地已完成征收赔偿的情况下,进行项目清表时,仍指使北秦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被告人王军宁以土地清表等事由,不按照合同要求给项目方提供人工、机械,迫使项目方停止施工,并以不复工相威胁,索要10万元协调费。市政道桥公司第三分公司在停工约一个月,严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迫于施工期限压力,答应该项目施工结束后给北秦建筑公司10万元协调费,以保证项目正常施工。

7

行政违法事件

1.2014年1月上旬,被告人王小光欲承揽西安市临潼区渭北工业新城秦王二路中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打造路面工程,并将此事汇报给被告人王过渡,王过渡安排王小光组织村民阻挡中金公司施工。王小光指使王火纠集王小毛、王林安、王焦、王新安等人,发给报酬,多次阻挡中金公司施工,以达到承揽工程目的。2014年1月7日,王火、王小毛、王林安、王焦、王新安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行政拘留。

2.2013年,被告人王过渡、王小光找中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善忠商议,欲向该公司供应沙石原料,牛善忠迫于王过渡势力同意其要求。王小光从王过渡位于临潼区北田街办东渭阳村的沙石厂拉取沙石供应给中金公司。2014年6月29日,王小光为继续给该公司供应沙石原料,纠集被告人王冲及王军力等人阻挡出入中金公司的拉料车辆通行,影响该公司生产秩序。2014年7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对王小光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处罚。王小光向中金公司出售沙石牟利,所得利润部分交于王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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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和结果

罪有应得!王过渡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始末

以王过渡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

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1)组织成员明确。以王过渡为首的组织成员人数众多,在案的就有14名,王过渡是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王超勋主要负责组织内的财务工作,吴传军、王小光2009年即参与第一次组织犯罪,后伙同王冲多次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组织中均起到重要作用,属于骨干成员;姚刚、王军宁直接听命于王过渡,姚刚参与较严重的温梁村寻衅滋事一案,且在该犯罪中作用突出,王军宁长期管理北秦建筑公司承揽项目,二次参与犯罪活动,在组织中均起到积极的作用,系积极参加者;楚朋朋、王纪权、陈文航、王力、何航、李北京、杨明涛等人明知该组织的性质,接受该组织的领导,系一般参加者。

(2)形成以地域、同案等社会关系为依托的组织。王过渡与吴传军、王小光、姚刚曾因同一起案件被判刑,与王超勋、王冲及王纪权系同学,与王军宁等系同村,各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同案、同学、同村等社会关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起到了联结作用。

(3)存在以合法注册公司为外在形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11年-2015年间,以王过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王过渡注册成立了信丰合作社、北秦建筑公司、北秦物流公司,王超勋注册成立了北秦人力资源公司,二人共同为上述三个公司的股东,且三个公司使用同一办公场所。聚众斗殴案、强迫交易案、敲诈勒索案均在北秦建筑公司承揽工程施工中发生,王过渡等人用合法公司,获取工程,谋取非法利益。(4)2009年王过渡纠集吴传军、王小光等数十人,逞强耍横,在渭北特大桥项目工地争抢工程,持械打砸车辆、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强势地位。(5)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规约,王过渡具有绝对的领导权,行事霸道,组织成员对其绝对服从,其精神得不到全面有效贯彻就对成员辱骂训斥,形成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

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1)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仅北秦建筑公司、北秦人力资源公司成立至案发,银行账户累计流入资金3000余万元,信丰合作社在2012年9月-2015年4月对外借款约2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存款100余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包括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利益以及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利益,同时也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的能力,并且不要求该组织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本案的鉴定意见、借款情况等能够证明王过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2)将获取的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维系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表现为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福利,在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后赔偿被害人损失,为受伤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等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以王过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利益,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共计11起,包括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主要特征的暴力性、胁迫性犯罪9起,分别为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拘禁3起、寻衅滋事4起;也包括暴力色彩虽不明显,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经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以停工、协调、聚众围堵等手段实现非法目的的强迫交易1起、敲诈勒索1起及行政违法事件2起。王过渡等人实施的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了当地群众,破坏了经济发展。

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王过渡等人2009年开始实施犯罪活动,为争抢工程,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对北田地区和建筑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王过渡指使组织成员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被害人因害怕王过渡,不敢报警,在北秦建筑公司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多次发生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行为,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2012年至案发,一直把持着滩王村村委会主任职位,破坏农村基层组织。王过渡及其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过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罚金八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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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王过渡等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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